-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294/2023-913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财建〔20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
【负责人解读】《温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温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出台了《温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该办法。
二、 主要内容和举措
本办法立足于温岭市实际,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制度,推进住有所居、共同富裕的目标。具体包括: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基本规定、工作职责、支持政策、管理与监管四个方面内容。重点内容概括:
1.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筹集方式;
2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3.细化土地、财税、金融、价格要素、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审核、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三、适用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市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等群体。支持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调整等方式建设(筹集)而成,具有一定规模且小户型、低租金的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注意事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进行基本装修,具体标准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建〔2011〕249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新市民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青年人是指18-45周岁在温岭市就业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属于优先保障对象。用人单位指新市民、青年人就职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原则上注册地应在温岭市,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六、施行时间
《温岭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江陶舜(温岭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6-8608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