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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8 14:31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为维护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修订起草了《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6-89930389,地址温岭市东辉北路188号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公室。

附件:1.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出台《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8日


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指导意见。

一、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地下车位(库)占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条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应明确地下停车位(库)位置、车位总数和尺寸,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和其他相关规定,计入配建指标的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净尺寸不得小于2.5m×6m。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三、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申请对地下空间利用状况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包括地下停车位位置、车位总数和尺寸、建筑面积。对违反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有关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配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应有明确的界址点、界线和编号,标注车位尺寸、建筑面积。地下室通道及为小区配套的功能区块为全体业主共有。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五、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六、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相关图纸、权籍调查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库),该地下车位(库)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库)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权籍调查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库)登记。

八、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九、原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约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一并配建地下车位(库)的,不计算容积率的配建地下车位(库)视为已一并取得配建地下车位(库)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已清算注销或灭失的,经公告且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经备案的转让(赠与)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十、地下车位(库)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记载为“地下车位(车库)”。属人防车位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战时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字样。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出台《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维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深度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草拟了《温岭市住宅(居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一是企业群众有期盼。近年来,民众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升,群众对地下车位的登记需求也日益高涨,因为涉及广大企业群众切身利益,企业群众关注密切,反映突出。

二是代表委员有呼声。2022年10月26日政协第十五届温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科学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议案》,建议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政策扶持,明确产权归属。

三是统一登记有要求。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深入推进,地下空间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开展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是登记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正有序开展,我们相邻周边县市都已经实施地下车位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二、起草过程

在通过前期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借鉴相邻周边县市已经实施地下车位登记发证地区做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制定了初稿,并在初稿形成后,几次征求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等意见,最后形成一致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对七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登记范围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地下车位(库)审批

地下车位(库)占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条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应明确地下停车位(库)位置、车位总数和尺寸,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三)地下车位(库)验收

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申请对地下空间利用状况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包括地下停车位位置、车位总数和尺寸、建筑面积。

(四)登记单元确定

配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地下室通道及为小区配套的功能区块为全体业主共有。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五)用途、使用年限确定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六)地下车位办理登记的程序、要件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相关图纸、权籍调查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库),该地下车位(库)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库)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权籍调查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库)登记。

(七)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原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约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一并配建地下车位(库)的,不计算容积率的配建地下车位(库)视为已一并取得配建地下车位(库)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已清算注销或灭失的,经公告且无权利人主张的,购房户可依据经备案的转让(赠与)协议单方申请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