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8 11:26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1〕1号)第三条和第五条调整如下:

一、第三条  明确矿业权收益金分成。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7〕35号)文件计提,净收益(出让收入扣除上交上级、出让业务费、社保资金)按市级50%和镇(街道)50%分成。镇(街道)将其所得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所在地村集体,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出让金额5亿元以下部分,镇(街道)村7:3分成;5亿元-10亿元部分,镇(街道)村7.5:2.5分成;10亿元以上部分,镇(街道)村8:2分成,分段累进计算。街道所得列入市级统筹。镇村所得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期限分期拨付。开采期限在5年内的,分开始、中期各50%两次给付;开采期限在5-10年内的,分50%、25%、25%三期支付;开采期限在10年以上的,分50%、17%、17%、16%四期支付。

二、第五条  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品应由市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一)原协议方式出让为围垦等工程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矿山开采属地镇(街道)负责处置,具体处置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扣除交易成本(含财政安排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资金)后,镇政府负责处置的,净收益按市、镇5:5分成;其他主体负责处置的,净收益列入市级统筹。

三、本次调整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招拍挂出让以交易结束时间为准,协议出让以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