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3-101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3〕23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税费征管,促进部门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温岭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强化税费征管,以部门合作、源头管理、信息共享、综合治理为原则,创新征管方式和手段,夯实税费管理基础,全力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税费共治新格局,切实提升我市税费共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全市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加快建设“两城两湖”提供强有力的税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费流失,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努力通过制度保障、信息支撑、齐管共治,推动税收信息化的升级转型,实现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转变。切实减少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营造全市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确保财源基础不断扩大,财源增长点持续增加。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开展税费征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收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强化税费共治协助。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深化税警协作机制。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四)建立涉税事项复核机制。对税务机关提请的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五)建立个税信息提供制度。各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温岭支行、银保监温岭监管组)
(六)建立税源核查协助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七)建立税费信息核查协助制度。税务机关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责任单位: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构建不动产权属登记查验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九)构建股权变更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构建注销登记查验共享机制。在受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协查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温岭支行、银保监温岭监管组)
(十二)强化不动产行政强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生效行政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生效行政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十三)加强社保数据共享。人力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互共享社会保险费数据。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四)支持非税收入征收。各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十五)深化财税数据交换。税务机关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以及相关政策执行的测算、分析、趋势研判等情况,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法院)
(十七)推动破产涉税处理。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人力社保、医保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八)联动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可以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组织成立全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税费协同共治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的执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履行各自职能,确保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和反馈工作零障碍。
(二)深化涉税费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交换机制,规范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共享方式等具体规则和标准,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针对性、时效性,实现各成员单位涉税费数据汇聚联通,全方位控管税源。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涉税费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确保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例会,重点听取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形势。建立临时召开会议制度,按需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税费共治工作遇到的各类重大突发问题。
(四)营造税费协同氛围。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内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税费协同共治和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税费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费协同共治氛围。
附件:温岭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岭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钊(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永进(市府办)
戴亨聪(市税务局)
成 员:陈 斌(市法院)
江振华(市检察院)
张鑫桂(市发改局)
林炳谊(市经信局)
王先兆(市教育局)
张富昌(市科技局)
蔡仁辉(市公安局)
李玲雅(市民政局)
徐一平(市财政局)
陈 松(市人力社保局)
金建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伯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 海(市交通运输局)
潘新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江卫平(市卫生健康局)
管富明(市应急管理局)
祝克强(市市场监管局)
孔小友(市统计局)
潘方军(市医疗保障局)
江明法(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张华平(市大数据发展中心)
陈 媛(银保监温岭监管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洪玲明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