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岭市箬横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发布日期:2023-12-06 16:09: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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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称,温岭市箬横某农资店经营的“啶虫脒”农药检出3.4%“4-(三氟甲基)烟酰胺”农药隐性成分。2023年1月29号,本机关收到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寄送的检测报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农药涉嫌为假农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1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同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销售“啶虫脒”农药。该农药是其在2022年4月20日向台州市黄岩某农资有限公司购入的,购入数量100瓶,销售价格每瓶40元,计货值金额40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79瓶,获违法所得3160元,剩余20瓶(含抽样留存1瓶),检验用去1瓶。

2023年4月26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啶虫脒”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假农药“啶虫脒”20瓶;2、没收违法所得3160元,并处罚款12500元。 

法律视点: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我国发展初期,假农药的特点主要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低成本防效差的农药冒充高成本防效好的农药等形式出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推进,这种以牺牲病虫防效为代价获利的造假方式难以为继,近年来,一些不法厂商变换手法,擅自改变农药组方,随意添加未经登记和标签未明示的农药成分(甚至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以提高病虫的防治效果,增加农药销量,因此类假农药具有隐蔽性强,非经检测真假难以辨别,且对病虫防治效果好于正常产品,易被使用者选用而很少被发现、举报等特点,不法厂商往往通过试点,使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假农药的“防效看得见”,然后进行大肆宣传,扩大销售数量、抬高销售价格,谋取高额利润。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啶虫脒”农药经国家登记的有效成分仅为啶虫脒,而不法厂商却在此基础上擅自添加了4-(三氟甲基)烟酰胺农药隐性成分,从表象上看,此类假农药对病虫的防效会有所提升,但该提升是寄托在增加农产品农药残留风险、加速提高病虫对农药的抗性、增加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增加农作物农药药害的风险等代价的基础上,必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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