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温岭市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6 11:38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温岭市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

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确保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陪审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为温岭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内容

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根据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具体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名额确认、组织报名、随机抽选、资格审查、人选确定、就职宣誓和报请备案等工作。

三、选任名额和条件

(一)确定选任名额

1. 确定选任总额。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人民陪审员名额300名。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司法局会商市人民法院,确定本次组织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70名。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候选人34名,随机抽选候选人136名。

2. 确定各镇(街道)名额。根据全市各镇(街道)常住居民人口数以及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布及类型特点,合理确定各镇(街道)应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具体详见附件《2023年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计划表》。

经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候选人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根据上述人选的行业分布、专业特长、人员结构等情况综合确定各镇(街道)分配名额。

(二)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 已担任其他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五)其他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选任公告(11月下旬)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二)产生候选人(12月下旬)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三)资格审查(12月下旬)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2月中旬)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照分配名额数再次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从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员中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的,可以通过随机抽选或会商研究确定的方式产生。

(五)任前公示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司法局应当配合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七)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根据情况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派员监誓。

(八)名单备案

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