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9-888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19〕15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6-2019-0005
- 关联类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局审批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要求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指建安费用),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统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一次性预售。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制定各期预售计划,并同基坑支护方案一起报我局审查,预售范围应相对集中或连片。
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3万平方米且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最后一期不足3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办理预售许可。当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均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商品房、排屋、四层以下(含四层)的跃层住宅的,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且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五)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商品房、排屋、四层以下(含四层)的跃层住宅,主体结构结顶(有地下室的须完成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浇筑);四层及以上的商品房,无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到四层楼面(含架空层,下同),有一层地下室(不含半地下室,下同)的主体结构到二层楼面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有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到±0.000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实行房地产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在领取有关证书(文件、合同等,下同)之日起20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信息网的“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上述相应环节的项目信息,并上传证书文本,进行房地产项目手册备案。我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审查相应环节的房地产项目手册备案情况。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办理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备案手续,实行全装修的商品住宅还需提供全装修样板房验收合格证明,方案中需明确一房一价及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的审查,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已备案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不得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备案价格不得上调,确需上调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一年后,住宅上涨幅度不得超过10%,上调后的住宅预售价格重新报我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备案价格允许下浮,但住宅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幅度超过10%的,下浮后的住宅预售价格重新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买意向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四)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我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加强监管核查,对在售项目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一)实施基桩先行施工许可的房产开发项目,土方开挖前须完成全部工程桩施工,并应取得基础、上部建筑和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则上需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但不得迟于办理首期预售许可。
(二)实施整个项目施工许可的房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足60000平方米的,须完成全部工程桩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确须分期施工的,施工范围应相对集中或连片,地下室应成片施工。
(三)分期预售的房产开发项目,基坑施工及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应与分期预售相一致。其分期范围内的基坑支护结构养护龄期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应经检测合格,四周相邻影响范围内且不少于30米工程桩须施工完毕方可开挖,并做好相对隔离措施。挖土临时留坡方案应经原基坑围护设计单位认可,且有满足分区施工要求的出入口、施工道路、堆场等。
(四)规范地下室后浇带及施工缝留置。地下室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并按照规范施工,除电梯井等特殊部位外,每个后浇带范围内梁板混凝土应一次性浇捣完成,确需留设施工缝的应做好止水等措施。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书或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反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好质量安全通病防治;监理单位应按照《浙江省监理工作规程》和监理合同约定独立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制止不成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我局。对未按规范施工和未真正履职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四)我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行为、项目质量、安全巡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暂停商品房网签,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商品混凝土供应、暂停各类检测验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