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0-92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20〕165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6-2020-0011
- 关联类型:
关于做好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温岭市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
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按照《温岭市关于调整温岭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138号)要求,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街道为0.95元/吨,重点建制镇为0.85元/吨,其它镇为0.50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街道为1.40元/吨,重点建制镇为1.20元/吨,其它镇为1元/吨。
四、征收计量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定期收费。对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作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1、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按季度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缴入非税代理银行。
2、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季度将自备水源用水户名单、用水量审核汇总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水公司等单位共同核定本季度用水户的用水量(排放量),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单位按照核定的用水量(排放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对核定的水量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应缴纳污水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