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8-92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工〔2018〕109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优化完善工业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程序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业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规划部门出具单幢建筑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规定予以验收。
三、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工业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地坪桩可不纳入质量监督。
五、由多幢单位工程组成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单幢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监督报告,待全部完成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给排水管材、电线电缆、门窗试件、高度不超过24m且面积不超过100m2的建筑幕墙等功能性检测可采用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不再考虑抽样复试。
七、建设单位因工艺和后期生产流程等需要,对没有完工且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后,在竣工验收时可作为甩项处理。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