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8-929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工〔2018〕103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30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工程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质量检测单位,市质安站:
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门窗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宅工程门窗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提升我市住宅工程门窗质量,根据《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门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温建工〔2018〕37号),就住宅工程门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2018年1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住宅工程的门窗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门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温建工〔2018〕37号)执行。
二、监督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发《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整改通知书》
1、建设单位未将建筑门窗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任意肢解门窗工程,降低门窗工程的质量标准。
2、建筑门窗的深化设计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就投入使用。
3、未按图进行门窗的制作和安装。
4、在施工现场生产制作门窗。
5、金属型材壁厚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窗1.4mm,门2.0mm,拼樘料2.0mm)、内衬型钢壁厚不符合要求(窗1.5mm,门2.0mm);塑钢主型材壁厚不符合要求(塑钢门可视面不小于2.5mm,非可视面不小于2.0mm。塑钢门可视面不小于2.8mm,非可视面不小于2.5mm)。
6、塑钢门窗构件内腔未加衬增强型钢,或型钢不符合要求(增强型钢需采用Q235钢材并作镀锌处理。塑钢窗增强型钢实测壁厚不小于1.5mm,塑钢门增强型钢及组合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壁厚不小于2.0mm。)。
7、已进场的门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门窗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和商检证明等资料。
8、门窗已经安装完成,而门窗的三项性能指标(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见证取样检测仍未完成,或三项性能指标检测不合格未处理。
三、门窗工程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发现下列情形的, 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门窗施工企业未安装样板门窗,或样板门窗未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就进行大面积安装。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外窗台施工不符合要求(窗台应做不小于100mm厚细石砼基层,并锚入两侧墙体不少于60mm,细石砼基层须配置3Φ8钢筋);建筑门窗框(顶框除外)与墙体间缝隙填嵌未采用防水水泥砂浆(1:2的干硬水泥砂浆加5%的防水剂,必须使用粗砂或绿豆砂,不得使用海砂)。
3、分户验收前,住宅工程外窗未进行全数淋水试验,或淋水试验不合格。
4、分户验收前,门窗的现场水密性能和气密性能检测未完成,或检测不合格。
5、竣工验收前,发现推拉门、推拉窗的扇未设置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未设置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平开窗、平开门未设置防坠落的装置;滑撑铰链采用铝合金材料;平开门窗使用旋压锁。
6、竣工验收前,门窗及四周有严重的渗漏、空鼓、开裂等现象;
四、我局将对以下门窗工程质量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暂停施工期间违规施工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记温岭市不良行为公示2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记温岭市不良行为公示6个月。
2、施工、监理单位对本通知执行不力,门窗工程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对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员、监理单位总监记温岭市不良行为公示6个月。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