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8-929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工〔2018〕7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建筑业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质安站:
现将《温岭建筑业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温岭建筑业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为加强与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建筑业综合监管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我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的职能边界,各自做好处罚权划转事项相对应的处罚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对于涉及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原则。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受理,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职权进行移送,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举报、投诉、信访人。
第四条 违法案件移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告知,并在24小时内移送;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送或告知。
(二)对其他部门移送我局的案子,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返还原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符合立案条件,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移送,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并注明涉嫌违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应当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及时交换工作资料和信息。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需要我局配合取证的,我局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协作,不推诿、不扯皮,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案件处置,依照法律法规精神,做到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提供证据,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为加强工作联系,共享资源信息,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上级出台的涉及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省内各地执行情况信息,避免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盲区。
第九条 不定期开展两部门之间执法工作人员的交流,探讨、研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实际困难,增进了解,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疑难问题会商会议,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办案相关人员应当参加。
第十条 案件查处情况,报局领导同意后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相关负责人应熟悉执法案件有关情况,按要求及时参加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会。
第十一条 在执法工作中,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互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