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17-1004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工〔2017〕6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31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质安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取样检测。
第四条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全市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检测机构设立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须在我市设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室,试验室的场地、设备要求和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相关要求。同时,开展的检测项目和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最低要求(详见附表)。
第六条 市外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具备《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须在我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八条 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结构检测业务登记在册的持证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可一人多证。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
第九条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业务相对应,仪器设备须法定机构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检定证书。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温岭市建筑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连接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温岭市建筑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办理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监管系统连接应向市质安站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房产证、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质安站对条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检查办公试验场所和检测设备仪器及检测人员,经检查确认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具备所有条件,并与监管系统连接调试正常运行后书面报告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公布该检测机构名称及其检测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我市取得检测资格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规定资料及其办公试验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市质安站报告。
第三章 检测质量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接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应到我局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工窗口)办理检测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结构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向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
(二)自动采集的数据必须实时自动传输至检测监管平台。
(三)下载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加载有可查询的二维码。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因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导致数据异常而不能自动采集实现上传的,应做好记录,说明情况,提出意见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质安站。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视频监控和视频存储系统,视频监控必须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同时,视频监控应实时对接市建工局视频监控室。地基基础检测应做好检测开始至结束全过程的视频存储,检测单位对材料见证取样和地基基础检测的视频存储应分别保存7日和30日。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服务工作,按期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供便捷的查询通道。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质安站:
(一)未按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同时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场地地质条件较差的钻孔桩静载试验不应采用混凝土块进行堆载,确保检测过程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质安站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是否超出我局核定的业务范围;
(四)是否有转包检测业务和违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是否按要求与市质安站信息监管系统实施联网并上传;
(八)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九)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质安站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原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和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
(四)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
(五)登记封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行为和本细则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市质安站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
第二十八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抽查检测,检测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质安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建工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都有权向市建工局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管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在温岭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记入不良行为公示2年,并上报检测机构资质批准机关,相关责任人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伪造检测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除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公示3个月;一年内有二次不良行为的,停业整顿6个月,整顿期间检测机构不承接检测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
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一览表
检测项目 | 检测参数 | 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 | 细度 |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或水筛)、天平(分度值≤0.01g) | |
凝结时间 | 水泥稠度凝结测定仪、量水器(最小刻度0.1ml)、恒温恒湿养护箱、雷氏夹测定仪、沸煮箱、净浆搅拌机,天平(分度值≤0.1g) | ||
安定性 | |||
强度 | 压力试验机(300kN)、抗折试验机(5 kN)、胶砂搅拌机、振实台、标养室(或水养箱)、抗压夹具 | ||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性能 | 屈服强度 | 万能试验机(600 kN和100kN)、钢筋标点仪、伸长率测量工具 | |
抗拉强度 | |||
伸长率 | |||
弯曲 | 钢筋弯曲机或万能试验机(600kN) | ||
细集料 品质指标 | 颗粒级配 | 天平、砂子套筛、摇筛机 | |
含泥量 | 天平、恒温烘箱 | ||
泥块含量 | |||
表观密度 | 天平、恒温烘箱、容量瓶 | ||
堆积密度 | |||
海砂氯离子含量 | 天平、恒温烘箱、滴定管等 | ||
贝壳含量 | |||
粗集料 品质指标 | 颗粒级配 | 天平、石子套筛、摇筛机 | |
含泥量 | 天平、恒温烘箱 | ||
泥块含量 | |||
表观密度 | 台称和磅称、恒温烘箱、广口瓶 | ||
堆积密度 | 台称和磅称、容量筒 | ||
压碎指标 | 压力试验机、压碎值测定仪、天平、台称 | ||
针片状含量 | 天平、针片状规准仪 | ||
含水率 | 天平、恒温烘箱 | ||
混凝土 力学性能 | 立方体抗压强度 | 压力试验机(2000 kN) | |
混凝土抗渗性能 | 抗渗性 | 混凝土渗透仪 | |
砂浆力学性能 | 立方体抗压强度 | 压力试验机 | |
砌墙砖及砌块强度 | 抗压强度 | 压力试验机、钢直尺 | |
防水材料* | 拉伸强度 | 拉力试验机 | |
伸长率 | 拉力试验机 | ||
耐热度 | 沥青旋转薄膜烘箱 | ||
低温弯折性 | 弯折机 | ||
不透水性 | 电动油毡不透水仪 | ||
管材管件* | 纵向回缩率 | 热浴槽、夹持器、划线器、温度计、烘箱、游标卡尺 | |
扁平试验 | 压力试验机、游标卡尺 | ||
拉伸屈服强度 | 微机控制电子式万能试验机、沥青旋转薄膜烘箱 | ||
断裂伸长率 | 拉力试验机、夹具、负载显示计、引伸计、测量仪器、载刀、制样机、铣刀 | ||
落锤冲击试验 | 智能式落锤冲击试验机、冰箱 | ||
维卡软化温度 | 热变形维卡软化点温度测定仪 | ||
静液压试验 | 智能塑料管材耐压测定仪 | ||
电线电缆* | 规格型号 | 游标卡尺 | |
导体电阻 | 小电流电阻测试仪 | ||
电缆电压 | 耐压试验装置 | ||
绝缘电阻 | 小电流电阻测试仪 | ||
抗拉强度 | 2或2.5kN拉力试验机 | ||
绝缘壁厚 | 低倍投影仪 | ||
耐电压试验 | 闪络击穿耐压测试仪 | ||
建筑门窗* | 抗风压性能 | 压力箱、供压和压力控制系统、压力测量仪器、位移测量仪器 | |
空气渗透性能 | 智能门窗物理性能检测设备 | ||
雨水渗透性能 | 喷淋装置 | ||
钢管* | 屈服强度 | 万能试验机(100kN)、钢筋标点仪、伸长率测量工具 | |
抗拉强度 | |||
伸长率 | |||
弯曲 | 万能试验机(600kN) | ||
扣件* | 抗滑性能 | 万能试验机 | |
抗破坏性能 | |||
扭转刚度 | |||
抗拉性能 | |||
扭力矩性能 | |||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 |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 砼回弹仪、碳化深度测量工具 | |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 砼钻孔机、游标卡尺、角度尺、压力试验机 | ||
砂浆强度 | 贯入法 | 贯入仪 | |
饰面砖 | 粘结强度 | 拉拔仪 | |
钢筋保护层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锤子、钎子等小工具 | |
现浇板厚度 | 厚度 | 楼板测厚仪 | |
地基基础 | 基桩低应变动力测试 | 低应变测试仪(可实时传输) | |
静荷载试验 | 位移传感器、油压表(荷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反力平台、反力钢梁、千斤顶、静压仪、及相关的实时传输设备。 |
备注:打*检测项目可分包给在我市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的其它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