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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04 10: 1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图审机构,市质安站: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动态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      

 

附件

温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动态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巡查),是指由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状况及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的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巡查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巡查组成员主要由市质安站监督人员组成,巡查工作实行分管副站长负责制。

第五条  根据在建工程情况制订巡查计划,报市建工局,并留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每周安排不少于1次,交叉巡查每半年安排1次。

第七条  巡查基本程序:

(一)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相关单位须提供资料配合检查。

(二)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进行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可对部分建筑材料进行抽查。

(三)检查后做好巡查记录。

(四)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下发“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

(五)巡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巡查的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对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和部分建筑材料的抽查。

第九条  进场建筑材料等的抽样检查,应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主要抽查钢筋原材料、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各种钢筋焊接接头、各种块体等。

 第十条  巡查后应根据巡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分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局部停工整改;

(三)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四)责令相关责任人员记分整改;

(五)责令机械设备停用整改。

第十一条  巡查所发出的书面整改文书填写必须要规范,按照我站建筑工程智能办公管理系统的要求统一编号,以确保书面文书编号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第十二条  巡查成员和受检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上述检查表(含建筑材料抽检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巡查组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注明情况,作为原始资料内部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 

第四章  巡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每月各巡查存在问题较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项目,将视情况在下一个月的巡查中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项目监督员。对于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巡查组将在整改期限结束时安排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工程,及时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上报《建设工程行为报告书》。

第五章  巡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一季度的巡查工作完成之后向办公室移交各自组内当季的巡查档案。

第十八条  办公室要做好巡查档案的签收手续,并对移交的巡查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汇总、建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巡查工作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发现重大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

第二十一条  被查单位若对巡查结论持有异议,或发现巡查组有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向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书面反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