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3-1018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23〕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后退、换房、更名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现就商品房销售后退房、换房及更名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网签后,购房人提出退房、换房或更名的,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办理。
2、对涉及签订按揭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人民银行征信无法通过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按揭(包括公积金)手续提出退房申请的,需由办理按揭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不具备按揭(包括公积金)条件的证明,证明书上要有银行(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的签名及联系电话。
3、对涉及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需换房的,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企业递交办理换房的申请手续。审核程序通过后,先对新选商品房办理备案登记,再办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手续(已办理按揭预告登记的,需办理注销按揭预告登记)。
4、对涉及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父母和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更名的,需提供户口簿(不同本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和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佐证材料)。
5、对涉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决定退房的,须提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的相关文书。
6、购房人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申请退房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退出的商品房重新销售时,价格不得超过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销售价格,且不得在原购房条件的基础上再设置额外的条件。对退出的商品房重新公开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通知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到现场参与监督。
8、对退房、换房或更名的商品房相关信息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在我局网站(阳光公示栏目)上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没有疑议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对涉及退房后重新公开销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公示结束后须在售楼处醒目处张贴该商品房重新销售的公告,并同步在我局网站(阳光公示栏目)受理购房人报名,报名的内容须明确销售地点(优先设置于本项目的售楼处)、销售时间、销售方法、销售价格、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科86143627,86143647),报名时间三天。
9、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将不予办理退房、换房或更名等手续。重新销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若有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群众报名购买的,经举报核查情况属实,将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该套房屋的销售,待处理后重新报名销售。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