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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2〕256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14:59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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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赞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住所地温岭市石塘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艾钢军所长

申请人X赞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2022125对其姓名变更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126通过网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的决定,准予申请人变更姓名为“沈X”。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申请改名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申请人现用名字江X赞与历史人物江青谐音、有歧义,经常被他人取笑,起绰号,申请人对此非常懊恼和自卑,也给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交造成了困扰和精神压力,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伤害和痛苦,因此申请改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将现用名“江X赞”更改为“沈一汐”。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姓名变更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改名申请书,要求将其现姓名“江X赞”更改为“沈一汐”。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了原因。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江X赞向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请书,改名理由主要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现用名字与江X谐音、有歧义,经常被他人取笑,造成诸多困扰和精神压力,申请将现用姓名江X赞更改为沈一汐。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因变更姓氏登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年12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改名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成年人姓名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薄。据此,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具有办理其辖区内公民姓名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江X赞所述“因姓名谐音江青,有歧义,经常被他人取笑造成其心理伤害”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变更姓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2022125对申请人改名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3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姓名登记后,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