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复议文书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2〕187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14:52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分享:


 

申请人X丽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322

法定代表人池涛,职务局长

第三人X君。

申请人X丽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202292对第三人林X君作出的温公(罚决字[2022]007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299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2022年9月23日通知第三人林X君参加行政复议,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初,第三人林X君怀疑申请人章X丽偷她家里东西,过了10天后报警,被申请人带走申请人进行询问长达4个小时。2022年7月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发生肢体冲突,当时双方均未报警,后第三人验伤并报警,其间警察未正确联系申请人。7月14日,被申请人把申请人带走长达24小时。9月1日,申请人提出验伤,但新河派出所民警在未回复申请人要求的同时,对申请人予以5日行政拘留。7月3日,第三人先动手抓申请人的头发,后申请人被第三人用手打了左脸,但是因第三人验伤报警,申请人当时未拍照,现申请人不服双方互殴却只拘留申请人而申请复议。申请人因此事精神崩溃,身体上也因与第三人的互殴而头痛以及左上臂、左大腿有瘀肿。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作出的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时,申请人报案称2022年7月3日21时40分许,其在温岭市新河镇XX路XX号XX湾小区X幢2XXX室被第三人抓头发,后被第三人用手打左脸一下。经查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三人林X君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章X丽的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2年7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报案称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及方某德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7月14日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及方某德殴打的报案后,于当日受理案件以及开展其他相关的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9月1日、9月2日分别依法传唤第三人、方某德到案接受调查。经查证,第三人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当日将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林X君作出的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请求本机关维持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X君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晚10时许,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下属新河派出所接第三人林X君报案称在温岭市新河镇XX路XX号XX湾小区X幢2XXX室被人殴打,被申请人下属新河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并开展调查,2022年7月4日,新河派出所对申请人章X丽作出温公(新)行传字[2022]033XX号传唤证。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至新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新河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22年7月3日21时30分许,在温岭市新河镇XX路XX号XX湾小区X幢2XXX室被人殴打。新河派出所于同日受案,并进行调查取证。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经查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9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53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动手打了第三人左脸两下,造成第三人左耳外耳道稍充血,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某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决定对方某德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被申请人制作的对章X丽(申请人)、林X君(第三人)、方某德的传唤证,被申请人对章X丽(申请人)、林X君(第三人)、方某德、王某革、吴某法、杨某英制作的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归案经过,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执,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执,温公(新)行罚决字[2022]05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林X君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法定程序,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被第三人殴打,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新)不罚决字[2022]007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299日作出的温公罚决字[2022]007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2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