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2〕167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14:30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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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X虹。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兴,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潘X虹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7374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