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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温岭市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27 10:29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2〕30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
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自然灾害救助符合条件受灾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8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政发〔2022〕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的通知 》(浙委办发〔2020〕29号)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10《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1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省民政厅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2《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省民政厅百岁老人保健金百岁老人
13《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1〕5号)省民政厅困难群众节日临时生活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4《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
1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省民政厅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省民政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18省民政厅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9《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20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1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省民政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22省民政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视同单人户核定)
2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 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补贴(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5《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9号)省农业农村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28《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29《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3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3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省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32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3省教育厅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34省教育厅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35省教育厅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36《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温民社〔2016〕21号)市残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37市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视同单人户核定)
38《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温政办发〔2010〕92号)市残联残疾人助残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房或危房需要重建或修补的残疾人;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灾、因病等原因出现临时性困难,需要扶助救济的残疾人
39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就业能力和条件的残疾人,并且一般以初次就业或就业后经营较为困难的残疾人;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符合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残疾人,实行分类补助;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小额贷款贴息的残疾人;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残疾人
40市残联残疾人教育经费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41市残联残疾人医疗救助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病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补贴后,其自负部分数额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家庭贫困的残疾人
42市残联残疾人文体奖金及补助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备文艺体育特长,参加市级或上级残联组织的实训、比赛,或本人(作品)直接残疾市级以上比赛获奖的残疾人
43《关于印发温岭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19〕35号)市残联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经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的0—14周岁残疾儿童(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到16周岁,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44《关于印发温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老〔2011〕8号)市民政局高龄老人补助凡户籍在温岭市市区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老人均可享受由当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
45《关于印发温岭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养〔2022〕2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以及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6《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41 号)市民政局海葬、树葬奖励逝世后海葬、树葬的温岭籍人员和社保或个税交纳满1年的非温岭户籍人员;70 周岁及以上的温岭籍人员在生前签订承诺在逝后进行海葬协议的,海葬奖励生前享有
4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市民政局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48《关于支援宁夏返乡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47号)市民政局支宁返乡固定生活补助持有我市常住户籍户口的支宁返乡人员本人(具体为:1959年支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1960年支宁,194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五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的,不再享受固定生活补助;对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本项补助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计入家庭收入
49《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21〕10号)市农业农村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所有种植粮油的农户
50市农业农村局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符合粮油规模种植标准的农户
51市农业农村局水稻机插补助应用水稻机插的生产主体
52《关于印发温岭市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水[2023]385号)市农业农村局商品有机肥补助应用已备案的商品有机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主体
53《关于印发2024年温岭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水[2023]387号)市农业农村局配方肥补助应用己备案的配方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主体
5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市级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19号)市农业农村局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所有种植粮油作物的农户
55《关于调整温岭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温人口计生局[2012]8号)、《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市卫健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只生育一个女儿的(指亲生)按每人每年1200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生育或领养一个子女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双女户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
56《关于调整温岭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温人口计生局〔2012〕8号)市卫健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父母
57《关于给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及部分计生特困户生活补助的通知》(温人口计生局〔2013〕25号)、《温岭市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3]10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温岭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温卫发〔2017〕78号)市卫健局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困难补助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及部分计生特困户;新增计生失独、伤残家庭的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当年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计生特扶对象13类大病的补助
58《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市卫健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59《关于印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建〔2020〕130号)市住建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
60《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实施办法》(温组〔2021〕23 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61《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离任的原村级主要干部落实补助的通知》(温市委办〔2006〕91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离任村干部补助离任的原村级主要干部
62《关于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油补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市政府抄告单【2022】17号)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2021年实际营运的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63《关于印发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57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生态补偿资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湖漫水库、太湖水库、花芯水库和桐岭水库保护区;城南镇观岙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周边区域;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生态保护相关区域。
6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浙里护苗·圆梦助学”行动的通知》(浙民儿[2023]76号)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助学工程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发放助学金,按春秋两个学期发放,资助标准每人每学期5000元
65《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3])21号)、《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商务局关于发放2023年市级储备粮订单收购奖励资金的通知》(温财企〔2023〕8号)

市商务局早稻订单奖励补贴对按订单交售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农户等给予奖励,每50公斤奖励30元,不受限额
66《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技工”星级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25 号文件)市人社局台州技工星级评价一次性奖励“台州技工”入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