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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2〕152 号

发布日期:2023-12-25 15:29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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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 322 号。

法定代表人池涛,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XX。 

申请人石XX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请人称:2022年7月3日,申请人在温岭市泽国镇XX村路边摆摊,其中一个人强行把申请人的伞、招牌扔掉,造成损坏。申请人拿起手机录像时,另有一个人打了申请人一下,不准申请人拍照,导致申请人下巴受伤。故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7月3日XX时XX分,申请人向110报案称:2022年7月3日下午,其在温岭市泽国镇XX村XXX鞋厂门口十字路口因摆摊和人发生纠纷被人殴打。经查,申请人报称被他人殴打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 的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2年7月3日,被申请人下属泽国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对其制作询问笔录进行了初查,经调查为行政案件,于当日受案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受案后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展开调查 对申请人、第三人、陈某梅、陈某法、陈某土等人进行了询问,并于当日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了原始伤情记录并拍照,于次日调取了XXX鞋厂的视频监控,于7月17日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2022年8月2日,综合在案证据,申请人报称的被他人殴打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 ( 牧 ) 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本机关依法维持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日16时许,申请人向 110 报案称其在温岭市泽国镇XX村XXX鞋厂门口十字路口因摆摊与人发生纠纷,被人殴打。同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电话报案后处警,并于当日受案。2022 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为申请人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2年8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 被申请人对李XX(第三人)、石XX(申请人)、陈某梅、陈某法、陈某土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 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台州市XX医结合医院急诊留抢/留观病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归案经过,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等。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 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因在十字路口处摆摊与第三人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作为村管理人员出 来维持秩序,主观上并无殴打或者伤害申请人身体的故意 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温公(牧)行终止决字[2022]00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10 月 24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