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3-1014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3〕46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3-0006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央、省、市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相关要求,结合温岭市实际,特制定《温岭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12月13日
温岭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台农机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泵站、公示标牌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使用有关的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高标准农田所有权和农田基础设施受益范围及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管护主体。
(一)高标准农田所有权所属村集体为该农田和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
(二)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镇(街道)协调落实管护主体。
(三)允许探索高标准农田所有权归属单位授权委托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等负责高标准农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管护。
第四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村民保护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所有村民都有保护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六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后,由镇(街道)等建设主体落实管护单位,进行日常管护。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损坏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修缮。
第七条 管护主体应组织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人员巡查发现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出现破损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管护主体报告,管护主体要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管护主体要积极引导承包户利用高标准农田种植粮食、油料、蔬菜等作物;要坚决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非粮化”现象。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往年结余的专项管护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镇(街道)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的资金。
(四)村集体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
第十条 单个高标准农田管护项目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应参照项目化实施管理,由镇(街道)组织验收,10万元(含)以上项目完工后需经第三方审计。
第十一条 镇(街道)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可探索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机构统一开展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做好年度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使用工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年度管护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高标准农田维修养护项目开展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对镇(街道)年度考核和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出入,以上级精神为准;如参照的政策规定有调整,则以新调整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