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3-10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温岭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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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 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以及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 2022 年全市评价机构(包括社评组织和试点备案企业)试点到期评估结果及综合督查、审计检查情况,特制订规程如下:
-、明确社评组织的属地管理原则
社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须向市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市技能鉴定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认定。开设异地考点的,由所在地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市技能鉴定中心报备。社评组织应全面推进理论认定上机考试和认定管理流程规范化。
二、严格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流程
1.遴选管理。企业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申报资料,经市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受理并组织专家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可试点备案并实施评价。备案后,企业登录方式为访问地址:https://zynl.rlsbt.zj.gov.cn/001/login.jsp,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
2.认定管理。(1)企业实施等级认定时,要落实《企业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详见附件1)制度,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并作为计划附件上传。(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省级相关文件执行,条件设置变更的需在一体化平台上增加自定义条件的申报。(3)企业在等级认定实施前,需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安排表》(详见附件2),严格把关自主认定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资质。参加认定的考评人员和内督员与备案方案有变化的,企业需提供调整说明和该人员相应的资质依据,经市技能鉴定中心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才能参与认定工作。(4)等级认定实施过程中,企业要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和复审,杜绝同一批次人员中既是考评人员又是考生、已持有高一级证书再考同一工种低等级证书的现象。(5)开展认定工作时,企业应对认定现场进行监控视频录制,认定现场监控影像等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 3 年。(6)具体认定流程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严格执行。
三、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
评价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对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质量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督员的培训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内督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及交接、考试实施、阅卷登分等环节的监督指导;评价期间需佩戴内督员证卡,重点巡回检查各考场考试纪律执行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内督工作结束后,须向评价机构反馈内督情况发现的问题,填报《温岭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表》(附件3)。评价机构在开展认定时,接受市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的监督检查。外督员完成督导工作后,须即时向市技能鉴定中心反馈质量督导结果,填报《温岭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表》(附件4)。督导管理具体参照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台州市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评价机构试点备案有效期
1.评价机构试点备案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长 3 年。
2.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告知市人力社保局。
3.试点期满且延期6个月期满仍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视为取消试点备案资格。
本规程自2023年3 月16日开始实施。
附件:1.《企业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安排表》
3.《温岭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表》
4.《温岭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表》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3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