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1 16:46: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3]-0007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3年度计划第1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太平街道长大楼以西区块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945公顷,建设用地0.5945公顷。西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655公顷,建设用地0.065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详见《温岭市太平街道长大楼以西地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3]-0007《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