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23-10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合规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岭市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合规指引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温岭市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温岭市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推动住宿场所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创造良好的住宿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住宿场所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温岭市内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酒店、旅店、旅馆、民宿、招待所、度假村等。
第二章合规经营要点
第三条营业资质管理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
(风险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住宿场所将面临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受卫生行政处罚后仍擅自营业、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住宿场所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健康管理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风险点: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将面临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五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卫生检测
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风险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住宿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将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信息公示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风险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消毒保洁
住宿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风险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将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卫生管理
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住宿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住宿场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住宿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每年1次开展卫生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风险点:住宿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住宿场所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卫生设施
住宿场所应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住宿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风险点:住宿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控烟管理
住宿场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风险点:住宿场所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将面临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违法查处
住宿场所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由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住宿场所)
附件: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住宿场所)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 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本职工作。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2 | 住宿场所的卫生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1.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 2.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的。 | ★★★ | 1.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每年至少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一次; 2.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窗口(电话:0576-86103263)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4 |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未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且未进行考核; 3.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检测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 1.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3.每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1次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住宿场所应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 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 | 1.设置与住宿场所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不擅自拆除、挪作他用; 2.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6 |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 | 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7 | 住宿场所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 | 【地方性法规】《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控制吸烟,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 | 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 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业务监管科(电话:0576—86103711) |
说明: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2.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