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01 10: 53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温岭新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温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物业类型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

比例

交存标准

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

住宅

1700

5%

85元/㎡

非住宅

2200

5%

110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3500

5%

175元/㎡

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

住宅

2000

5%

100元/㎡

非住宅

2500

5%

125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3800

5%

190元/㎡

高层(七层及以上)

住宅

2300

5%

115元/㎡

非住宅

2500

5%

125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4200

5%

210元/㎡

 

二、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 

物业类型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

比例

交存标准

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

住宅

1700

2%

34元/㎡

非住宅

2200

2%

44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3500

2%

70元/㎡

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

住宅

2000

2%

40元/㎡

非住宅

2500

2%

50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3800

2%

76元/㎡

高层(七层及以上)

住宅

2300

2%

46元/㎡

非住宅

2500

2%

50元/㎡

地下室(包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

4200

2%

84元/㎡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之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交存标准按温建规〔2008〕8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规划核实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为准)和交存标准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全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不得提前向业主收取。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物业、业主共有的物业以及其他未确权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三)建设单位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按物业区域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文档,并按幢、户建立分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文档。

四、物业保修金交存的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之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交存标准按温建规〔2008〕8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规划核实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为准)和交存标准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全额交存物业保修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