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2569/2023-1009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建〔2023〕12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6-2023-0008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业主委员会《竞职“三项承诺”》《履职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温岭新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温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建立业委会委员正常履职及退出机制,确保业委会委员竞选讲程序、上任有目标、在任受监督,形成正面、有力的业委会群体。在充分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岭市业主委员会《竞职“三项承诺”》《履职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职“三项承诺”的实施对象为全市所有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在参选业委会前向所在小区业主作出的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附件1)。其中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为共性要求;履职承诺书除共性承诺内容外,候选人可以就小区具体实事作出个性承诺,个性承诺内容要切合本小区实际,有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主要措施,防止“假大空”。有关人员当选后,要按照镇(街道)、社区统一安排,在广泛听取小区业主意见后,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二、将竞职“三项承诺”内容写入业委会选举办法,候选人拒不作出“三项承诺”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违反竞职承诺的人员,是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其当选无效。
三、承诺书签订后,要及时将有关人员的“三项承诺”书,在所在小区公开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注意留存影像资料),公示内容要保持清晰完整,直至小区业委会选举工作结束。有关人员当选后,将当选人员的“三项承诺”书报市住建局备案。
四、在业委会任期内,要对照《履职负面清单》(附件2)的相关事项及要求,对辖区内各小区业委会及其委员的履职行为开展检查,受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业委会及其委员存在负面行为的情形进行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根据《履职负面清单》的措施进行处理。
附件1.《竞职“三项承诺”制度》
2.《履职负面清单》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1
温岭市业主委员会“竞职、履职、辞职”承诺书
本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出生,
为 小区 幢 单元 室业主,现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职位,向全体业主郑重作出“三项承诺”:
一、竞职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遵守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参选规定的退出竞选,已当选的,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公告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严格遵守小区选举纪律,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公开平等参加选举。
3.自愿接受本小区业主大会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认识配合业委会开展工作。
4.本人认可本次筹备组关于本次业主大会的财务开支或聘请第三方(含聘请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见公告),并在当选后协助筹备组进行支付。
二、履职承诺
1.严格遵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履行业委会委员义务,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2.接受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充分尊重和落实好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决定;按照业主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于小区内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在听取全体业主意见后,再研究制定,自愿接受全体业主对工作的监督。
3.不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为自己或家人谋取私利,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好本小区内各方面矛盾和利益纠纷,积极维护、绝不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4.个性承诺......
一般包括:①加强水、气、电、路、电梯等小区基础设施维护;②全面理清小区共有资产,建立公共资源、资产、资金“三张清单”,增加小区公共收益;③加强小区有效治理,大力开展小区美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垃圾分类等工作。
三、辞职承诺
1.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2.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4.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业务、销售商品;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7.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8.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
9.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本人履职期间出现上述辞职承诺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无误,辞职承诺书等同于辞职申请书,请直接予以公告辞职。
请全体业主对本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温岭市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清单 | 处理措施 | 依据 |
一、罢免清退条款 | |||
1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 | 镇(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八)条 |
2 | 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 | |
3 | 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 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4 |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 | ||
5 |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提出辞职的 |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 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 | 经业委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再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二条 |
8 | 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 ||
9 |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 ||
10 |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 ||
11 | 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公摊费、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 ||
12 | 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 ||
13 | 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 ||
14 | 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经核实,业委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再根据辞职承诺书直接予以公告辞职。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三项承诺” |
15 | 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 ||
16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 ||
17 | 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业务、销售商品 | ||
18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
19 | 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 ||
20 | 业主大会改选后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 ||
21 | 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22 | 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 ||
二、责令整改条款 | |||
23 | 擅自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包含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镇(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八)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24 | 擅自使用小区共有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 | |
25 | 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 | 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26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
27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 |
28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 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二条,台州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
29 | 届满二个月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30 | 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使用印章的 | 镇(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五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31 | 任期届满或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 | 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六条 |
三、督促改进条款 | |||
(一)内部管理等要求 | |||
32 | 业主委员会未建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工作档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 |
33 | 业主委员会会议无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未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无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台州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
34 | 业主委员会未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以及使用情况;业主共有财物及其使用、经营与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二)服务业主要求 | |||
35 | 未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不接受业主监督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36 | 未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37 | 未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38 | 未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未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求 | |||
39 | 未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40 | 未按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四)接受街(镇)社区监管要求 | |||
41 | 不接受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二)条 |
42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告知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 | 镇(街道)督促其改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