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01 10: 39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直管公房管理,提高公房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了《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20        


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温岭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根据《温岭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居住性房产统一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函[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直管公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岭市住房保障和房管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房屋及资产管理

第四条  直管公房根据性质分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住宅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根据居室的个数划分为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非住宅分为办公房和营业房;营业房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予以出租,并将招租结果等有关情况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五条  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房源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直管公房的产权登记、资产入帐、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直管公房维护、管理需求,做好直管公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请直管公房(住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仅限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直管公房(住宅),其中城区(五个街道)户籍可申请城区(五个街道)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各镇户籍可申请对应镇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

(二)申请人中至少有1名18周岁以上(不包括学生、服现役义务军人及服刑人员户口)具有户籍所在地居民户籍1年及以上;

(三)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含无自有房产、公租房、职工宿舍及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房屋应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2年内的房产),并且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申请人,是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子女,户籍已迁出本市的服现役义务军人、服刑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但不得作为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申请,但可作共同申请人一同申请。

第九条  家庭现有在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人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以申报时间为准,所有申请人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未注明份额的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共有人数比例计算):

(一)私有住房(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二)农村批地建房(指农村批地建房的住房面积,仅有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占地面积乘以层数计算,下同);

(三)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住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公租房、职工宿舍及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

    (五)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2年内的住房。

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或经镇、街道办事处核实房屋已停止使用并封存的,不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住房的,需提供重大疾病依据,所转让的住房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任一方在申请户籍所在地拥有2套(每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上住房或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拥有1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住房的,视为具备住房资助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直管公房(住宅)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直管公房(住宅)。

子女结婚后或35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单独申请;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直管公房。(福利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房改房)

第十二条  申请直管公房(住宅),应具有以下材料:

(一)《温岭市直管公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状况证件。

(三)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申报当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如果属拆迁房屋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属农村批地建房的,需提供农村批建依据;属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房产的,需提供相关协议或依据;属D级危房,需提供鉴定报告或街道封存依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离婚单身申请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其中未成年子女需与抚养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租赁家庭中人口及房产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如实向房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直管公房(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申请人到房管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受理人员核查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审核。

受理成功后,房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家庭户籍状况、不动产登记状况的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直管公房准入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批

    审核通过后,房管中心将审核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四)告知。

经市住建局审批同意后,将最终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作为直管公房配租轮候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住宅)实行合同到期审核制度。

(一)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二)房管中心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对所有租赁户开展审核工作,完成对承租户的的申请人户籍状况、不动产登记状况的核查,对其准入资格予以重新核定。根据最终核定结果对承租户作出相应处置并及时通知。

第十七条  申请、审核期间,若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承租资格,并取消申请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直管公房的资格。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住宅)的配租实行轮候。直管公房(住宅)实行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房管中心负责编制,报住建局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直管公房(住宅)配租面积应当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家庭人数1人或夫妻2人的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家庭人数3人或二代2人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户型,家庭人数4人及以上的原则上配租三居室户型。

第十九条  房管中心根据直管公房(住宅)房源情况,确定配租批次(每年不少于1批次),在本批次中再根据申请家庭人数予以分类,分类后再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在各类轮候对象中确定配租家庭的选房顺序,然后按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未入围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进入轮候。

配租前,若申请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办理变更,再根据申报家庭人数,类别作相应调整;但涉及跨批次的,应排在原批次调整后对应类别最后参与选房;若申请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直管公房(住宅)准入条件的,其轮候资格予以取消。

上一批次未入围配租的对象优先于下一批次轮候对象安排;其他优先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直管公房(住宅)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发生前款第二至四项的情况,将取消再次轮候资格,并取消申请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申报直管公房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配租对象选择直管公房(住宅)后,房管中心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直管公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住宅)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在租赁期内如遇有政策性调整时,应当按调整后规定执行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承租直管公房家庭统一建立租金银行专户,其租金及相关费用应委托银行托收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直管公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人退出直管公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续租资格。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房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的,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予以维修,确保直管公房的正常使用,并认真建好台账。

房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负责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直管公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直管公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进行装修;

(二)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外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三)直管公房(住宅)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及其家庭成员同住,直管公房(非住宅)只能用于承租人自行经营,所租直管公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无理由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直管公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直管公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结构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直管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不配合审核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的,房管中心应当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3个月内予以搬迁。

若申请家庭购买期房的,可延长至期房交付后6个月内退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直管公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直管公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对已入住的原公房对象,仍按原规定温房〔2017〕3号《直管公房准入及退出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