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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11:53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水政[1998]7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温岭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温岭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10月25

 

 

 

 


温岭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温岭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质安站”)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在建水利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活动后以表格记录的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市质安站提交《温岭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温岭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书》(一式贰份);

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

第七条  市质安站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下文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期为签订质量安全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市质安站确认。

市质安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重新报送市质安站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市质安站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质监机构在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3、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4、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整改到位后将整改结果报市质安站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质安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在施工工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质安站备案。

第十五条  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市质监站核备。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市质监站核备。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市质检站核定。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市质监站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法人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验收前,市质安站应当按照有关规程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试行。原温水[2014]47号废止。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10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