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上新” 温岭发出首张“个人独资”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2023-11-03 15:50: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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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坞根镇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申请人吴女士拿到了温岭市吴家英子日用品商行(个人独资)的营业执照。不同于以往,新的营业执照上名称栏清楚标注了“(个人独资)”字样。“名称上标明类型真方便,我们个人独资企业不用再特地跟客户解释,我们是企业,不是个体户了!”吴女士说。

这是温岭办理的首家在名称中标注“(个人独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是这次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首次提出的,通过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可以从名称上有效区别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负责人说。

为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实践,修订出台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6日,登记系统更新,我们马上就执行新政策。”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能明确分辨出企业类型,但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相似,组织形式的称呼都可以选用厂、部、店、商行等字样。现在,在名称上标明类型,将这两类经营主体明显区分开来,可提高公众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可度。”

下阶段,我市也将全面落实《实施办法》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争议裁决程序,保护企业名称权,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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