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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12月底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17:26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温岭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2023年12月31日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部分2023年6月30日前等级认定试点到期未开展评估的延期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评估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3年10月15日-11月9日)。各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好评估材料(评估材料清单见省人社厅通知附件1),对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评估表》(省人社厅通知附件 2)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撰写总结报告(省人社厅通知附件3),报温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评估阶段(11月10日-11月30日)。人力社保局在企业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组织技能评价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三)结果公布上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人力社保局将评估结果公布在官方网站,汇总上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三、评估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技能人才评价领域风险排查专项治理,有序开展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

  (二)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评价管理混乱等行为的,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在部署开展评估工作中,要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四)试点期满但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评估并说明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满仍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退出认定机构目录。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江鹏

  联系电话:86145559   

  地址: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619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86151699

  

附件:

1、2023年12月31日前等级认定试点到期企业名单

2、2023年6月30日前等级认定试点到期未开展评估延期企业名单

  3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企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