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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8 15:2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方便广大群众在2024年春节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期间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总体要求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被市政府列入禁放区域的镇(街道)不纳入布点规划。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时,按照“安全、便民、合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布点,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应急管理局核定布点指标数(见附件10)。各镇(街道)要按照经营许可安全条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工作,一律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定申报资格、定摊位,提倡采用委托公证处公开摇号、网上直播等方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零售场所设置安全要求:周边安全距离:周边50米范围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与车站、码头、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活动室、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至少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固定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②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使用面积控制在10-20平方米)安全设施配备:零售场所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并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零售场所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则需经得镇(街道)应急办、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联合踏勘同意,简易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4、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销售人员须经安全知识教育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报名登记和公示1113——1215)。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通知、发布公告,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报名。报名人数较多的镇(街道),建议结合布点指标数(附件10)先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减少参加培训考核的人数,并邀请当地纪委(纪工委)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市局可视情派人参与监督。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定申报资格的,镇(街道)要将确定后具有申报资格经营户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接受监督(街道)11月20日前将拟采取定申报资格、定摊位的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备案,于1215下班统计汇总需参加培训考核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附件12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科

2、培训考核(12月16——2024年14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销售人员须经安全知识教育(今年拟采用线上教育),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和教育形式将另行通知培训报名,请带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安全管理人员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个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其他销售人员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将不予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至20242月24日后的属于有效)无须参加培训。

3、布点审查和公示2024年15——2024年117日)。镇(街道)应急办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对设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建筑物内的,由镇(街道)应急办按照经营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零售场所设置在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镇(街道)应急办联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新设点或设点位置调整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局将适时组织对零售场所设点情况进行抽查。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应急办下发布点通知书。镇(街道)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定摊位的,要将经营户对应摊位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下发布点通知书。各应急办须在2024117日前将《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上报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科。

4、资料上交(2024年118——20241月24日)。上交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式2份:市局1份,应急办1份):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1)

②温岭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附件6)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人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用途若没有注明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需由出租人补充授权同意用于烟花爆竹经营的出租协议书(附件7)和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或简易房的则提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附件4)和申请人自有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⑤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附件5)

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记录(附件11)。

⑦安全承诺书(附件8)

各应急办(泽国镇除外)须在20241月24日前将上述申请资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2)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科。

5、审核确定(20241月25——20241月31日)。市应急管理将对各镇(街道)应急办报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资料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

6、领证复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应急办统一领取发放,各镇(街道)应急办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符合安全条件的,上报《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附件9),领取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则暂缓领取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

四:其它事项

1、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期限初定202426日至210日、2122132月17日、2月24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准

2、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横峰街道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准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一证多,异址经营,超量储存和在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形成集中连片经营。

5、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不得用钢管或竹木布架设,使用面积控制在10-20平方米,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5日内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回收存放在专用仓库,严禁私藏。

6、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往年烟花爆竹经营诚信情况纳入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汇总表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

5、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

6、温岭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知书

7、出租协议书

8、安全承诺书

9、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

10、2024年温岭市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指标数

11、烟花爆竹店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记录

12、镇(街道)参加烟花爆竹培训考核人员汇总表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13

温应急[2023]51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