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3-100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3〕37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台农机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和优化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现将调整后的《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4日
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10号),《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台农机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粮功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等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是指对照高标准农田通则要求,对现有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根据“因缺补缺”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
高标准农田(粮功区)改造提升是指对照高标准农田通则要求,在粮食功能区范围内对现有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根据“因缺补缺”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
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是指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实施改造提升,通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加强耕地地力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强化生产综合利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着力打造设施齐全、土壤肥沃、科技先进、高产高效、绿色生态的高质量高标准农田样板区。
第四条 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适用于未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粮功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适用于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的耕地。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 由镇(街道)实施,纳入温岭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业主单位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牵头农田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监督和绩效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资计划和项目立项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及审批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于每年的9月底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年度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现状、需求等情况,向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再联合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已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达到规定深度,由温岭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评审。涉及省级以上资金补助的农田建设项目在温岭市级评审后,按规定报台州市级主管部门方案复审,再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竣工测量、结算审核、财务决算或审计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的由台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其中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复,其中低于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政策处理、施工监督管理、工程四方验收、建后管护等。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方案评审、督促检查、市级验收、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经省级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温岭市级验收后按规定报台州市级(及以上)组织竣工验收;仅由温岭市级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由温岭市级相关部门联合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四方验收,四方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最后申请温岭市级竣工验收。涉及温岭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需在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温岭市级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完成竣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在四方验收后6个月内申请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温岭市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亩均投入标准:1.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入原则不低于3000元;2.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亩均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3.高标准农田(粮功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亩均投入原则不低于3000元;4.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亩均投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亩均补助标准(按竣工决算价):1.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为3500元/亩;2.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采用渠系灌溉或喷微灌的,市财政按竣工决算价的80%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亩,采用平原稻区低压管道灌溉的,市财政按竣工决算价的90%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亩,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等自筹;3.高标准农田(粮功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亩;4.绿色高标准农田样板区建设项目,根据省定资金配套比例要求进行补助。
第二十五条 农田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工程费用、设计费、监理费、预结算费、招标代理费、测量费、第三方检测费、结算审核费、竣工决算费、审计费等。农田补助资金在补助上限内按实补助,超出补助上限,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按工程合同价的20%预拨付;项目进度60%时,按工程合同价的50%拨付;项目进度100%时,按工程合同价的80%拨付;项目补助余款在通过台州市级竣工验收后(温岭市级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在本级竣工验收后)下达,业主单位需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得拖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建设单位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设计、未报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
(三)限期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的;
(四)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在项目批复之前就已完成实施的或已做工程、可利用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政策处理费用;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业主单位要制定和健全农田建设工程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加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温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会计核算中心。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