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当事人:代航航 身份证号码4128272********1374 经查明,你于2023年2月10日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310号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因你方拒不配合,无法联系,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2023年10月18日我局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方(邮寄地址:河南省平舆县********庄)送达上述文书,2023年10月21日被退回。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2023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听告字〔2023〕第0013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体育场路518号 联系电话:0576 89683887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