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0:48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农法〔2023〕88号)和《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新增“首违不罚”“轻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权利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备注

1

330220240000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初次违法;

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

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

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

5.及时改正。


2

330220190000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 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 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3

330220190000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 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 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

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

3.当场改正。


4

330220190000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 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

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5

330220190000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 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 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 处方笺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6

330220209000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 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 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初次违法;

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7

330220238005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 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委托方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 书面委托协议, 且受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

3.及时改正。


8

330220052000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 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初次违法。

2.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足 2个月且无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9

330220431000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 载工具、垫料、包装 物、容器等不符合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情传播;

3.及时改正。


10

330220220000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 生产区标牌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 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 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11

33021915700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 擅自取水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水量较少,违法时

间持续较短;

2.经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

3.补办审批手续或者

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330219157001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 可规定条件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

2.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

占批准的取水量10%

以下;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330219031000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 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 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

2.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

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

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

或设施的;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330219160002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 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受让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330219044004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 取水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并报送符合规定的

年度取水情况;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6

330219054000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责令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330219211000

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省统一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规定的期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

330219212000

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规定的期内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9

33021909300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

33021914800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

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1

33021914500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33021915100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3

330219155000

水利工作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已划转至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抄送:温岭市司法局、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