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8 16:2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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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猪脚案一案,因物品所有权人无法确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和8月29日本局分别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门户网站刊登及《市场导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涉案物品所有权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猪脚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1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猪1656千克予以收缴。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

 

  附件: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温市监无主物处字〔2023〕1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温市监无主物处字〔2023〕1号

                                                                                                        

2023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温岭市温峤镇杨公岙村南山清中线路边发现一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脚(巴西产地)。经清点,该批冷冻猪脚共有92箱,18千克/箱,共1656千克,均未载明境内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猪脚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冷冻猪脚进行扣押。

因物品所有权人无法确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和8月29日本局分别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门户网站刊登及《市场导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

涉案物品所有权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猪脚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猪1656千克予以收缴。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

 

 

 

 

 

 

 

 

 

 

 

 

 

 

 

 

附:本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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