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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七个不准”的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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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七个不准”是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 (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各招投标参与主体若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向市公管委反应,联系方式:0576-86107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