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30 09:00: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现将温岭市2022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1.温岭市新河立跃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新河立跃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2.温岭市松门永顺船舶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松门永顺船舶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特种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3.温岭市宜航钢板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宜航钢板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4.温岭市奔发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被占用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奔发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被占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七千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三千元。
5.浙江冉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灯和出口指示标志;占用生产车间逃生登高通道造成堵塞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冉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灯和出口指示标志;逃生登高通道堆放货物造成堵塞等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四万四千元。
6.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7.温岭市啸龙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啸龙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8.温岭市工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工业自动化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
9.温岭市协新纺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协新纺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