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台温政复〔2022〕16号)
申请人金X梅。
委托代理人金X红,系金X梅孙女。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池涛,职务局长。
第三人金X根。
申请人金X梅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三人金X根作出的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向第三人金X根提出其侵占村公共土地、影响村民通行问题,第三人辱骂、推搡申请人,后推倒申请人,掐申请人脖子,经他人劝阻,仍掐紧申请人脖子,直到几位邻居强行拉开才停止,造成申请人胸部、颈部、左膝多处挫伤(见医院诊断报告)。申请人受伤10小时后,因头晕、反复恶心、呕吐到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于2021年12月2日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第三人殴打、伤害八十四周岁的申请人,且第三人前四个月因盗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符合从重处罚规定。因此,请求本机关变更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一千元。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1月5日8时许,第三人金X根和申请人金X梅在温岭市箬横镇XX村XX号房屋后门附近的田里,因土地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第三人抓伤申请人的耳朵,因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下属箬横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当日8时许,其在温岭市箬横镇XX村部附近田地被人殴打,有受伤。民警出警至现场,经调查为行政案件,于当日受案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对其执行,并于次日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的说明。本案中,第三人殴打已年满六十周岁的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第三人抓伤申请人耳朵,伤势轻微,且此案因邻里纠纷引起,故被申请人认定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减轻处罚,因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维持温公(箬)行罚决定[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2021年11月5日,第三人在自留地上清理菜园水沟。申请人金X梅认为第三人把水沟挖深容易引发公共道路塌方,就拿起锄头冲到第三人的菜园,想用锄头柄敲第三人头部,但敲在第三人肩膀上。第三人出于自卫本能抓住锄头柄,致申请人因惯性坐在地上。第三人为扶申请人就上去拉其衣服,但申请人抓住第三人的胸部还用嘴咬第三人右手,后申请人的配偶过来扇了第三人三记耳光,由于申请人夫妻一起殴打第三人,第三人出于无奈叮了一下申请人的耳朵,目的是想让申请人停止咬手,亦不存在申请人所说对其辱骂、推搡,将其推倒、掐脖子之事。第三人叮了申请人的耳朵,不可能造成申请人所说胸部、颈部、左膝多处挫伤。根据医院诊断,申请人自身的基础疾病较多,且在本次纠纷中第三人也受伤,经诊断肩部挫伤(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咬伤(详见出院记录)。本次纠纷系两个老人发生肢体接触,造成皮外伤在所难免,但并非申请人所说这么严重。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了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对申请人处罚,第三人不予认可。本案经过调解,但因申请人要求的金额过高而失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X梅和第三人金X根均已年满六十周岁,系邻里关系。2021年11月5日8时许,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温岭市箬横镇XX村XX号房屋后门附近田里,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第三人抓伤申请人耳朵。11时4分许,被申请人下属箬横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后处警,并于同日受案。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
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7月10日,第三人因盗窃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被申请人对金X根、金X梅、江某香、金某祥、金某国、金某兵的询问笔录,金X梅、金X根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金X梅、金X根的病历资料,现场照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温公(塘)行罚决字[2021]03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电子缴费凭证,金X根递交的复议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金X梅已年满六十周岁,和第三人金X根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第三人抓伤申请人耳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符合上述减轻处罚规定,又因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上述从重处罚规定,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延期、告知、送达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因第三人殴打造成其胸部、颈部、左膝多处挫伤,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受伤系第三人造成,故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温公(箬)行罚决字[2021]0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