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2-916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2〕20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关于规范村社水费收缴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水费收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村社水费收缴是指未实施供水公司抄表到户、收费到户,需要村社向供水公司总表结算的村级水费收缴。
二、抄表员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抄表员水费收缴要使用统一收据,不得打白条。村社自制或购买的用于水费收缴的统一收据由村(社)出纳进行登记保管,抄表员从村(社)出纳处领取统一收据用于收取水费,村(社)出纳需做好统一收据领用、收回登记,并进行验旧领新,用多少领多少。
四、抄表员按规定时间进行抄表、收费。抄表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抄表后才能开具统一收据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时按量缴纳水费。
五、抄表员对抄表收费产生的资金(含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要在3日内和村(社)出纳进行收款收据和收取资金的核实和交接,交接时由村(社)出纳向抄表员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将收取的水费全部上缴至村集体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等。
六、要建立用水户用水登记簿,由抄表员登载用水户基本情况、用水量大小(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水量)、水费收缴等抄表收费情况,逐期逐户登记,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备查。
七、抄表员在抄表时要分析各用水户用水量的合理性,对偷水、漏水、偷接水管等现象要及时向村(社)主职干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八、对之前缴纳水费后产生结余或亏损的,有结余的及时缴纳至村社、有亏损的由村社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和解决。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7月14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