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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社水费收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3 10:03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水费收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村社水费收缴是指未实施供水公司抄表到户、收费到户,需要村社向供水公司总表结算的村级水费收缴。

二、抄表员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抄表员水费收缴要使用统一收据,不得打白条。村社自制或购买的用于水费收缴的统一收据由村(社)出纳进行登记保管,抄表员从村(社)出纳处领取统一收据用于收取水费,村(社)出纳需做好统一收据领用、收回登记,并进行验旧领新,用多少领多少。

四、抄表员按规定时间进行抄表、收费。抄表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抄表后才能开具统一收据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时按量缴纳水费。

五、抄表员对抄表收费产生的资金(含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要在3日内和村(社)出纳进行收款收据和收取资金的核实和交接,交接时由村(社)出纳向抄表员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将收取的水费全部上缴至村集体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等。

六、要建立用水户用水登记簿,由抄表员登载用水户基本情况、用水量大小(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水量)、水费收缴等抄表收费情况,逐期逐户登记,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备查。

七、抄表员在抄表时要分析各用水户用水量的合理性,对偷水、漏水、偷接水管等现象要及时向村(社)主职干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八、对之前缴纳水费后产生结余或亏损的,有结余的及时缴纳至村社、有亏损的由村社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和解决。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714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27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