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2-91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2〕37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2-0019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强化企业发展用地保障,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施“土地优供”工程,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持续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1.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资源集约”的要求,合理布局各类工业园区。现行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亩)的老旧工业园区可优先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零星工业用地,鼓励“飞地”经济。
2.在编制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并应满足军事、航空、日照、景观风貌等要求。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产业需求、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亩,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业厂房(生产性用房)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新型产业用地M0除外)。
3.工业用地停车泊位应优先采用地下室或室外地面等停车形式,对实施零地技改的企业允许建设机械式停车位和配置室内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应配建数量的50%,且室内停车库的结构净高不得高于2.3米。
4.对全市上一年度前20强的工业企业,在同一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拥有2宗(含)以上工业用地,且需集中建设非生产性用房的,企业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非生产性用房的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实行非生产性用房指标总体平衡的工业用地,企业自建非生产性用房所在宗地不动产登记证书注记“该地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其他宗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该地块合同约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已异地建设,并在某地块中落实”。
5.存量工业用地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原则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性质控制,不得进行工业项目改扩建。但对尚未列入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位于重点地区范围外的工业园区,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远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对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现行的工业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标准,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允许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
(二)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1.建立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等单位组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市工业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2.实施工业用地分类供应,负面清单外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分为扶持保障类用地和市场竞争类用地。扶持保障类用地,重点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成长型产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民生类项目等,要科学研判项目前景,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确保项目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建立温岭市级工业用地项目库,项目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温岭市“标准地”供需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管理办法执行。市场竞争类用地,探索实行“控地价、竞贡献”出让方式,即地价控制在一定区间内,当地价达到上限时(上浮最高不超过起始价的20%),转为竞投亩均税收(承诺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内的亩均税收,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出价最高者竞得土地。若投报亩均年税收大于起始亩均年税收的,受让人在签订《温岭市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时,还应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不低于5年投报总税收与起始总税收差额部分的银行保函,无法提供的,将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3.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根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由市工业项目用地联席会议集体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年。
(三)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改造开发
1.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用于企业自身工业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后用于转让的,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提高容积率调整出让合同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若转让按照转让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因容积率提高部分产生的地价差,并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中注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提高容积率改造后的土地评估价-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包含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或现状条件下的土地评估价(取两项中的最高值)。此外,原取得土地时享受过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予追缴。
2.在老旧工业点改造或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划及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进行开发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企业对原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补缴出让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原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的土地在办理征收手续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3.工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可采取公开方式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经工业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同意后,列入市级项目库的企业方可参加竞买,且不得分割转让。
4.同一低效用地区片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联合改造再开发的,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制订联合改造方案,再开发方案由镇(街道、开发区)、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联合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已批准的联合再开发方案,在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原不动产权证后,按协议出让方式直接与所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原合法土地面积注明所属份额,重新约定统一的出让期限以及因年限调整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投资强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免缴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若有边角地需联合改造的,可按照整个再开发项目面积的20%且不超过10亩计算,在符合其他低效用地边角地政策的情况下,可办理协议出让,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联合改造项目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各自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估等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再开发项目建成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份额,直接办理分割登记。项目建成后,如实际面积超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超出面积在原约定面积的10%以内且不大于1亩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非交易性过户,不再办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先办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对不进行再开发的工业用地或没有投入过生产直接进行再开发的工业用地,不能办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6.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参照《温岭市工业“标准地”绩效验收工作方案》进行绩效验收。租赁期未满的,在通过绩效验收后,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提早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四)允许工业项目异地置换改造
对投资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按行业分类均达到《温岭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温标办发〔2022〕1号)规定标准1.3倍以上(含1.3倍)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原用地区域、面积不能满足新项目用地需求的,由企业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在规划工业区范围内实行异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1.5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亩。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价格分别按现时点市场价格评估,置换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供地。
(五)简化工业项目审批、测绘、验收程序
1.实施工业项目规划、用地极简审批。一是优先推进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和工业标准地项目极简审批,取消除《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以外的规划项目公示,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办理,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二是对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预审批模式,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配合机制,实施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实现项目开工阶段“一件事”。
2.深入开展综合测绘。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进行的规划测量、房产测量、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海绵设施测量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的测绘活动,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统一完成。
3.规划用地合并验收。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竣工复核合并成一个验收事项,并出具一个竣工验收结果。
4.工业用地实施联合验收。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相关部门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5.分期建设、分幢验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工业项目可分地块分期建设,分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最后一期规划指标统筹计算。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工业项目
1.规上工业企业所涉及的项目
2015年9月1日之前在合法用地上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处罚而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办证时间延至2015年12月31日)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已建工程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审批已建的项目,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所在区域未列入政府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确因生产需要,在满足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的项目。
符合上述补办条件的项目,经所在镇(街道)集体研究出具意见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等单位现场踏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到位后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经信局再组织上述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形成统一意见,经公示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会议结论、现场办公意见书、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
2.零地技改企业所涉及项目
在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满足消防、建筑工程质量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企业以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合法土地权源申请办理零地技改项目,参照《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0〕9号)、《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温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执行。
3.法院处置遗留办证问题
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项目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的,如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代为申请办理相关前置手续;买受人凭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补办相关材料,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七)强化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依托工业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市发改局牵头制定项目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评估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工业用地环境保护及污染控制等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配合监管单位对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履约情况开展复核工作。
健全“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实行“双合同一平台”管理,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双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主要明确土地交付、出让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镇(街道)、开发区与用地企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主要明确项目产业类型、开工竣工期限、投入产出标准、亩均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发改局牵头对接省级相关单位,在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发“标准地”监管服务模块。按照“谁定标、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项目退出等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管并负责考核,追究违约责任或违法责任。进一步落实“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
探索实施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评估制度。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绩效的评估工作,对投产达产、企业用地效益等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到期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为企业综合评价,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和续期等管理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批后监管全过程管理。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上下协作和部门联动,建立立体化联动工作机制。
(二)规范审批行为
坚持工业用地严格实施“净地”出让,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严格执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出让地价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情况、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因素确定。
(三)优化审批服务
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价值导向,以全面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积极推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打造具有温岭特色的最优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读。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