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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8-01 15:58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耕地开垦费

元/平方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垦造耕地的,按56元/平方(耕地+园地)的20%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具体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3

土地复垦费

元/亩

 2.5万元/亩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2016﹞31号)

 



4

不动产登记收费

元/年.证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5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10元/证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二、政府性基金

1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

万元/亩

征地区片价的25%+2万元/亩。2019年1月1日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温政发[2008]151号、市府办[2010]收文45号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具体见文件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3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平方

分住宅和非住宅(街道、乡镇标准有差异)市区非住宅90元/平方,住宅60元/平方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温政发[2002]124号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耕地开垦费

元/平方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垦造耕地的,按56元/平方(耕地+园地)的20%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具体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2

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3

土地复垦费

元/亩

 2.5万元/亩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2016﹞31号)

 



4

不动产登记收费

元/年.证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5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10元/证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二、政府性基金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具体见文件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平方

分住宅和非住宅(街道、乡镇标准有差异)市区非住宅90元/平方,住宅60元/平方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温政发[2002]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