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2-91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2〕18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2-000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政村认定及奖励办法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工作,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我市农民的收入,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根据《中共温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温岭市促进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大搬快聚”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农办发〔2022〕4号),拟对我市实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行政村实行重点村、一般村认定,并对认定的结果进行资金奖励和扶持,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创建标准
(一)拟盘活利用农房标准
1.房产合法:产权清晰、建筑合法、环保、消防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性质须是集体建设用地;
2.交易合规: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备案,并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3.利用有效:盘活建筑面积须在100 ㎡以上,或房屋院落总占地在150㎡以上,并尽量达到洁化、美化、绿化、亮化标准。
(二)重点村创建标准
1.拟盘活利用的闲置农房必须符合以上标准;
2.申报村创建计划完整,规划范围明确;
3.申报村环境优美、卫生整洁、乡风文明,公厕、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基本齐全;
4.申报村对闲置农房工作有专人负责,有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并建立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相应的管理制度;
5.申报村盘活利用区域相对集中,盘活利用户数须在20户以上,盘活率在75%以上。
(三)一般村创建标准
1.拟盘活利用的闲置农房必须符合以上标准;
2.不符合重点村创建标准中2、3、4、5点其中一点要求的;
3.盘活利用户数须在10户以上。
(四)重点村、一般村的认定程序
1.由重点村、一般村对照标准自愿自行申报,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申报表见附件1、2);
2.经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查验相关证明资料和实地踏看后发文确认;
3.重点村、一般村的申报和查验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开展。
二、奖励政策
(一) 闲置农房盘活重点村
经市级验收合格,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的奖励。该笔奖励系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宣传推介,提升完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美丽乡村和美丽庭园建设中相关设施等支出。
(二) 闲置农房盘活一般村
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符合一般村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当年度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按300元/户(盘活户)标准予以补助。
大力鼓励开展闲置农房盘活重点村创建活动,对已被评为闲置农房盘活一般村的,下年度可提升改造为重点村,但需扣减原一般村奖补资金。今后重点村须在一般村中培育申报。
三、验收资料要求
验收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重点村(一般村)认定申报表、盘活户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若承租方开设经营场所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附件:1.温岭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申报表
2.温岭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一般村申报表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
附件1:
温岭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申报表
申报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内容 |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情况 | 闲置农房总户数 户 间,已盘活利用 户 间,共建筑面积 m2 ,共 占地面积 m2。 | ||
公共基础设施 | 改造设置公厕 只,停车场面积 m2 。 | |||
申报人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有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申报单位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意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温岭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一般村申报表
申报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情况 | 闲置农房总户数 户 间,已盘活利用 户 间,建筑面积 m2 , 占地面积 m2 。 | |||
其他情况 | ||||
申报人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有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申报单位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意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