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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坞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2 15: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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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现将《坞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坞根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坞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温岭市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等十项制度的通知》、《温岭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温岭市村级“三资”管理十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温岭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近年农村审计实践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配、管理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

第二章  民主决策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四)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并且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七)出借集体资金,并且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指标的分配方案;

(九)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十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十二)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时,应当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附成员表决签字。

第四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同时具明经手人员;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数额较小(0.5万元以下)的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数额较大(0.5万-5万)的经费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联审联签;数额巨大(5万及以上)的经费使用和支出,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审核决定后联审联签;单笔5万元以上的需驻村、三资管理负责人及镇分管村级财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支出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决定的财务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不在空白支票上预留印鉴。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由村文书(出纳)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印章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须严格按照《温岭市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村出纳要认真学习现金管理条例及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除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开支外,单笔1000元(含)以上的要开正式发票,单笔2000元(含)以上支出应转账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其余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收抵支。

第九条  不得坐支现金、侵占集体资金,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规范老年协会财务管理是促进老年协会健康发展和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做到财务制度明晰。

规范管理。村集体老年协会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村集体总账统一管理,所掌握的资金、收入统一交村集体入账。

规范支出。村集体老年协会的日常支出必须按照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实报实销,统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福利费—关老协”科目专项列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禁止村集体举债发放老年福利。

严禁老年协会设立收款项目。依法依纪从重从严打击藏匿资金、私设老年协会账户或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办酒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委托老年协会代管代收的场地租赁费等零星收入要在业务发生后一周内向村集体结报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四章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干部报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管理费支出,订阅报刊费支出,误工补贴、劳务等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等。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开具、收取的原始有效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五条  享受市、镇财政统筹安排的村干部原则上不再享受镇村发放的其它补贴(不包括奖励),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享受村级其它补贴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并报镇同意。其他村干部工资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形式,补贴报酬严格执行镇制定的有关规定,要一年一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村会议记录上要写明“村干部补贴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形式”,并详细列出姓名、职务、考评情况及报酬金额。实行定额补助的人员不得再领取村集体组织的误工补贴。村监会成员补助实行定额补助与误工补贴相结合,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000元,误工补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补助年底一次性支付。会议决议记录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以村集体组织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可以造册发放社员、村民(代表)误工工资。村“两委”成员不得领取会议误工补贴;纯党内会议不得领误工补贴,包括村党组织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但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决策村级重大事项的联合会议可以领取误工补贴;会议误工补贴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组织临时雇用群众参与村级事务作业的误工补贴不得高于每人每天150元,一天8小时,不足一天的以实际工时计算,特殊事件或特殊工种的可适当放宽。制定误工补贴发放单时需写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特殊工种如农用打水、水电工,可实行误工补贴或定额补助,在每年年初村代表会议上确定,定额补助的需开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  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禁通讯费支出。不得为村民支付各类政策性保险自负部分,确实需要的,需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镇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非享受市、镇财政补助的干部因村级事务外出温岭内的仅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非享受市、镇财政补助的干部因村级事务外出温岭外台州内的可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村干部因村级事务出台州市域外的须事先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需附发票),交通费按票报销;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统一乘坐交通工具到温岭市域范围外的学习、培训、考察,不补助任何费用。参与此类事务的其他人员同时参照此规定。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不得在村集体经济报销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第二十条  村级事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交流、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及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开支招待;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凡超过限额的,镇会计代理机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的发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再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发包期限多年度的,可以分年交款。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或重新发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第五章  村级工程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应填写“温岭市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等情况报镇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要进市招标中心招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招标中心招标;单项估算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可由镇招标中心招标,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招投标;单项估算1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村级组织招投标,也可以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人工费可采取点工形式。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如场地平整、土石方、路面浇筑、绿化、围墙等技术含量低、不涉及公共安全、容易计量的项目,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可以实行“包清工”,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包清工是指工程总包方(村集体)采购材料,把工程施工和安装分包给他人,只结算人工工资,人工工资需要招投标来确定(即人工费招投标)。

与工程相关的实物采购尽量纳入工程招投标当中;无法纳入工程招投标的,单项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应单独招投标。确实无法单独招投标或者单项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推行联合采购,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项目发包合同做到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并上报镇会计代理机构备案。有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合同实施。实际施工如果与合同约定有变更,应该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上报镇会计代理机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总价10%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税务发票(除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点工小工费外),不得使用其他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工程结算时要附工程合同书和结算书(审核价)、支付审批表、报批备案表。

第三十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在当年的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成、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金和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福利费按当年等额提取,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剩余盈余的70%,分配方案由社管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严禁无收益分红、举债分红。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制度。由村出纳向镇领取使用。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使用。

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统一收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统一收据应注明作废标记,作废的收款收据将收据联、记账联装订在当期的凭证最前面。

统一收据要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统一收据,应及时报告统一收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统一收据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2、内容完整。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经办人员(分管的村两委干部)的签字。

3、填写规范。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不得单联次填写。票据除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外,都需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票据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票据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并必须对错填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开具收款凭证时,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不得错用、混用、乱用。

及时结报。经济业务发生后,收入票据要及时足额开具,支出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收支业务,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代理会计审核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镇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退回并要求整改。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事项由村财务人员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非财务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务人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税务正式发票,购买货物品种多者,应附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提货单及发票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不能直接作为支出凭据,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内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领款凭据),领款凭据一般只限于支付村内小额非商品性款项。

第三十八条  凡属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属于落实到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设备等还需经领用人签字,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等还需经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签字。支付给个人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项、劳务工资、误工工资等造清册支出的,应由收款人签章或按手指印。

第三十九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四十条  期末有未发放完毕的发放清单等凭证时,应将该类凭证登记入账,不得继续抵库到下一会计期间。

第四十一条  村财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凭上期的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及结报单报账。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科学决策,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大借款业务,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组织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并报镇备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出纳、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成员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按月进行审查。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审核盖章的票据,镇会计代理机构不予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可提请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各项收支应按月结账。村集体应按照“每年一清账”的要求,定期组织清账。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以逐笔公开形式在数字电视、手机APP、微信等上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村级重大事项或成员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及时公开。

第十章  财务报表与档案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分月份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月份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发生额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分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等。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内建档案专柜,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财务档案保管年限,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次年1月1日起计算。各种财务档案资料保管年限期满,可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逐项清点,并由监销人在“财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健全村级财务人员队伍。村财务人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职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处理。

第五十三条  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人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财务人员的交接应在镇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