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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09:57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意见》经局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轻微不罚、违不罚制度。

一、目的意义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是指建设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容错机制。实施轻微不罚、违不罚制度,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查处。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履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条件的方可适用轻微不罚、违不罚制度。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或首次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温岭市范围内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四)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五)属于《适用“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及《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附件3)所列事项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原则上,公布清单中的执法事项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对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执法人员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三)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改正承诺书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轻微不罚、违不罚制度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五)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及时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制度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附件:1、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2、适用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3、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附件1

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当事人的情况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时执法人员                                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          的违法行为,根据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          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承诺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 2

适用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1

对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附件 3

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造价工程师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