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4923/2022-91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滨政〔2022〕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6
- 发布单位:
- 滨海镇
滨海镇关于印发《温岭市滨海镇全域整治自愿搬迁集聚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村居、各办线、各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温岭市滨海镇新二塘庙全域整治工程农房迁建子方案》已经温岭市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本镇实际,印发《温岭市滨海镇全域整治自愿搬迁集聚试行办法》,予以公布。
滨海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温岭市滨海镇全域整治自愿搬迁集聚试行办法
为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和《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意见》(温政发〔2021〕16号)等规定,现结合滨海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滨海镇所辖行政村并列入镇全域整治试点范围内的具有合法权源的住房。
二、政策措施和规定
(一)安置户型和地点
可选择联排立地式房屋、公寓式住宅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供地方式为国有划拨,安置区块位于城镇核心区,滨海大道以东,山金线以西,红提路以北,廿四弓河以南。
(二)安置户认定办法
安置户是指在试点范围内拥有合法权源住房的居民家庭户。合法权源住房是指具有合法清晰产权或者审批手续,且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唯一房屋,不包括应拆屋、瞒报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违法建筑和工业商业用房、小队屋、仓储、村办公场所、村办学校、祠堂、上间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安置户的家庭有效人口。按照《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和《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意见》(温政发〔2021〕16号)等规定计算。
(三)安置方案
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必须在镇政府通知的期限内腾空拆除,或房屋腾空后交由镇政府拆除、清理。同时该户退出的宅基地(含全域整治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全部由村集体收回并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全额由市镇两级政府统筹。
安置方案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和家庭有效人口等因素,按照从多就高原则确定。安置方案分以下两类:
1.根据拆除原合法房屋数量进行安置。拆除合法房屋{正屋建筑占地25㎡以上(含),下同}1间,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或公寓式安置200㎡;拆除合法房屋2间,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加公寓式安置200㎡或公寓式安置400㎡;拆除合法房屋3间及3间以上,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加公寓式安置400㎡或公寓式安置600㎡。
2.根据家庭有效人口进行安置。有效人口2人,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或公寓式安置200㎡;有效人口3-4人,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加公寓式安置100㎡或公寓式安置300㎡;有效人口5人及以上,可选择联排立地式1小套加公寓式安置200㎡或公寓式安置400㎡。
对四代的安置户且其被拆除的房屋为唯一合法权源住宅的,三、四代按照有效人口选择安置,一、二代可选择公寓式安置200㎡或在本村范围内自行申请报批联排立地式1小套。
安置人口界定以签约之日为准,签约后至政府确定的选房时间前,如家庭人口自然增长,按只增不减原则计算。
(四)安置房类型及结算方式
1.联排立地式
(1)由各户按照镇政府提供的统一标准图纸自行申请报批建设,相应报批税费由各户自理。
(2)各户在政府公示选址抽签前,根据区块差异按12万元/间或16万元/间缴纳公共配套费,区块内“三通一平”由镇政府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2.公寓式安置
(1)公寓式安置小区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公司负责建设,以毛坯房标准交付。
(2)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80㎡、100㎡、120㎡、140㎡左右,安置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在协议中明确套型组合,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证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可安置建筑面积和套型面积包含公寓式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每户允许增购面积20㎡(不包括套型不可分割增减面积),增购面积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折核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原因增加的面积按安置价格支付购房款。
(3)安置价格
本次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均价3200元/㎡(具体价格根据楼层、朝向差价修正)结算。
(4)地下车位
每套安置房必须配购1个地下停车泊位,多余停车泊位根据需求,通过抽签方式进行配购。停车泊位每个按5万元结算。
(5)安置结算
安置户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按时预缴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小区项目发布招标公告15日内,安置户预缴第一期购房款1000元/㎡,购房余款及车位购置款在房屋交付抽签前按实结清。
(五)资金奖补
1、腾空搬迁奖励费(含市复垦搬迁完成奖励):按拆除原合法房屋进行奖励,二层及以下每间奖励3万元,三层每间奖励5万元,四层及以上每间奖励7万元。
2、公寓式安置奖励费:安置户全部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每户奖励8万元。
3、以上奖励折抵联排立地式公共配套费及公寓式安置第一期购房款。
(六)协议生效与权证注销
1、镇人民政府与安置户签订的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达到成幢拆除要求的,公告后该协议生效;未达到成幢拆除要求的,该协议无效。
2、根据安置协议的约定,安置户在安置协议生效并房屋腾空后委托镇人民政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安置协议和委托依据要给予及时办理。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滨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滨海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滨海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印发
滨政〔2022〕29号 滨海镇关于印发《温岭市滨海镇全域整治自愿搬迁集聚试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