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3 09:12: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HH5QE2T,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站前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许华芳。
经查实,温岭市大溪镇DX020812-1、DX020813地块项目自2020年开工以来,截止到2022年1月26日,建设单位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共拨付了3次人工费用合计6835000元至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占比未达到其与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20%。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1月2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2022]17号),责令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前按合同约定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22年1月27日,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了人工费用9540000元(仍未达约定比例),并于次日向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了相关材料。
台州珑德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鉴于该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积极调拨资金拨付了部分人工费用,违法行为较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2022年4月22日,该公司缴纳罚没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二、温岭新城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温岭新城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KA6XK3M,注册地址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神童门村5-105号,法定代表人贺亮。
经查实,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路西侧、阳光大道北侧地块建设项目(云樾珑湾苑)的建设单位温岭新城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2022年1月13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温岭新城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2022〕9号),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改正,并于2022年1月19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温岭新城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2022年5月13日,该公司缴纳罚没款柒万元整(70000元)。
三、温岭新城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温岭新城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TXA554,注册地址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湖社区(下保渭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经查实,云樾观岭小区一期二标段(温岭市GY030205地块)工程的建设单位温岭新城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2022年1月19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温岭新城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字〔2022〕12号),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前改正,并于2022年1月24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温岭市新城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了相关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2022年5月16日,该公司缴纳罚没款伍万元整(50000元)。
四、温岭红房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温岭红房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H8HU6B,注册地址在温岭市城西九龙大道839号,法定代表人张薰尹。
经查实,温岭红房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停止经营后,累计拖欠30名员工2021年5月份的工资92290.5元。2022年1月5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温岭红房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2022〕1号)。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温岭红房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鉴于本案涉及欠薪人数多,但数额不大且未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截至目前,该公司仍未缴纳罚没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待诉讼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台州市锦朋鞋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案
台州市锦朋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MA94L70,经营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富春路3-1号(7幢A区602),法定代表人:官生元。
经查实,2022年3月15日,张某向泽国镇劳保所反映台州市锦朋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泽国镇劳保所于3月19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人社监询字〔2022〕30号),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泽国镇劳保所接受询问。截至2022年3月22日,该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到泽国镇劳保所接受询问调查。
台州市锦朋鞋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鉴于该公司在2022年3月25日到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并及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违法行为较轻,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及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022年4月25日,台州市锦朋鞋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贰仟元整(2000元)。
六、温岭市太平蒙娜莉莎摄影服务部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案
温岭市太平蒙娜莉莎摄影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G4GFP00,注册地址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金辉大厦3幢201号,经营者曾华燕。
经查实,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3月16日对温岭市太平蒙娜莉莎摄影服务部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2022〕26号),责令该服务部在三日内付清薛某某、严某某两人的剩余工资,并于2022年3月21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3月29日,该服务部未按指令书的要求付清薛某某、严某某两人的剩余工资也未报送相关资料。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之规定,对温岭市太平蒙娜莉莎摄影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022年4月27日,温岭市太平蒙娜莉莎摄影服务部缴纳罚没款贰仟元整(2000元)。
七、陈海峰拖欠劳动报酬案
陈海峰,身份证号:3508231986****1419,以福建非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投诉人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租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村横石东路101号的民房让陈某某从事鞋样设计工作。
经调查,陈海峰在今年1月1日解雇陈某某,拖欠其三个月以上工资款共计55480元。6月2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陈海峰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字〔2022〕49号),陈海峰逾期未履行。
本局认为,陈海峰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处理方案:2022年6月10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日,温岭市公安机关对陈海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八、台州吉事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台州吉事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MAQPX5B,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秀水路110-57号北面间,法定代表人裴飞。
经查实,台州吉事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横峰街道川安华庭商品房、大溪镇民房等装修项目于2022年1月底停工,累计拖欠36名工人及员工工资229245元。2022年4月18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台州吉事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2022〕36号),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台州吉事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情节较重。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截至目前,该公司仍未缴纳罚没款叁万元整(30000元),待诉讼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