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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台温政复〔2021〕185号)

发布日期:2022-06-23 17:28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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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X凤。

委托代理人江X荣,系郭X凤之子。

申请人江X花。

申请人江X花。

共同委托代理人盛X肖(特别授权),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X号。

法定代表人陈晶,局长。

申请人郭X凤、江X花、江X花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1年1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收悉。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予以立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X凤、江X花、江X花称:申请人父亲江X福生有一子二女,儿子为江X明(已亡故,其妻为郭X凤),女儿为江X花、江X花。江X福有两间祖传房屋位于原温岭县箬横镇XX乡XX村XXX村,由江小玲居住。2011年10月26日,江小玲与江X荣(江X福孙子)在村书记江福明的见证下订立协议书,将其中一间房屋取回。温岭市箬横镇XX村进行旧村改造区块征地工作,陆续与村民签订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协议。2021年7月间,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在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也未通知江X福户人员的情况下,拆除了申请人的老房。房屋拆除后,江X荣曾向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对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箬信访法受〔2021〕X号)和《其他法定途径答复意见书》(箬信访复字〔2021〕XX号)进行回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未落实补偿款、未作出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的决定以及未送达限期拆除通知的情况下的强征强拆行为已违反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损害了江X福户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过履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箬信访法受〔2021〕X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和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箬信访复字〔2021〕XX号《其他法定途径答复意见书》,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主体,故应依法决定驳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江X福与其妻子(均亡故)生前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江X明(亡故)、江X花、江X花,申请人郭X凤系江X明妻子。2019年7月24日,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箬横镇XX村区块开展旧村改造项目。申请人以其位于箬横镇XX村XX王XXX号系申请人户房屋,在2021年7月间被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拆除为由,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1年11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材料说明、协议书、照片、《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箬信访法受〔2021〕X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箬信访复字〔2021〕XX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箬横镇XX村区块旧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函〔2019〕XX号)、本机关对江某民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涉案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申请人未提供其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履行补偿安置的申请,故在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且尚不知晓申请人要求履职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郭X凤、江X花、江X花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