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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台温政复〔2021〕159号)

发布日期:2022-06-22 17:43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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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芝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凌,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X芝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8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9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0月8日收悉。因该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10月1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10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芝称:2021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家庭所有的两间合法房屋遭到温岭市城东街道XX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强拆,申请人于当日上午9时许报案。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警察于当日上午920分到达现场,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向申请人夫妻俩作询问记录申请人在城东派出所做了笔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温岭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公开申请表》。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21年7月23日受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温公(东)受案字[2021]01XX7号。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答复该答复属于答复方式错误,且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之规定。本案中,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之规定,申请人属于标准的特定对象被申请人现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为由不予公开,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现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案涉公安执法信息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2021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X芝提出的执法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在2021年7月20日报警申请人家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立案、破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2021年8月4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二、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的说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对报人”,城东派出所受理申请人报称的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后将受案回执交申请人,受案回执上载明了办案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按规定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了执法信息。申请人以刑事案件报案人的身份,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其报案案件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8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查明: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X芝报警称申请人家房屋被非法强拆。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3日将受案回执送达申请人,并于2021年8月16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又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温岭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8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温岭市公安局执法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受案回执、温公(不立字[2021]00XX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王X芝以刑事报案人的身份要求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公开其报案案件立案、破案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属于国家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范围,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向城东派出所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亦可以证实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已获取其所需的信息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4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1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