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310Y/2022-93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松政〔2022〕6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单位:
- 松门镇
- 有效性:
- 失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99H-2022-0002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松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线、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门镇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松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除险保安”工作部署,现就全面开展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包括出租,下同)、人员集聚、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下同)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象,全面对行政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力争实现“百日见成效”的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确保全覆盖。对全镇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包括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自建房两种类型进行排查整治,全面复核查清房屋基本情况,不分城镇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
自建房分自住自建房和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自住自建房:是指主要用于自住的自建房,包括闲置的自建房及附房。
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是指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出租房、超市、民办幼儿园、家庭作坊等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排查对象突出重点。以人员密集区域为重点范围,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象,特别关注具有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要逐户排查、逐户鉴定。
(三)整治成果“回头看”。对已列入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行动中已治理改造完成的危房和历次排查已治理改造完成的城镇危房要进行全面复核,检查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彻底、排查数据是否精准、危房防控措施是否到位、治理是否符合要求、工作流程是否闭环、上传照片是否符合、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全面落实防汛防台期间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要求做到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全面加固并验收合格。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全覆盖,全面清底数(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
各办线、各村、各相关部门要聚焦以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和改扩建自建房为重点对象,立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村可委托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一是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年久失修、不当使用、存在结构和消防等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二是排查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存在违法新建、改扩建行为的自建房。三是排查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擅自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服务类及经营性自建房。四是排查场地安全隐患。排查位于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自建房。各办线、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内容进行具体排查并填报,确保做到“一户一表”、“一楼一表”,做好数据留底,其中,国有土地上自建房要结合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在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一楼一档”信息库;集体土地上自建房要统一在浙江省农房“浙建事”系统内进行排查复核。2022年6月25日前完成重点区域排查,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全面排查。排查结果需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镇自建房整治办。
(二)整治强力度,全面除隐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办线、各村、各相关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排查中新发现的涉及人员聚集使用或居住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腾空、边治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百日见成效”的总体要求,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存量D级危房应拆尽拆。2022年8月底前,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房屋机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分类汇总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3),按要求于每月20日前上报至镇自建房整治办,鉴定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经鉴定确认的危房,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2022年9月底前,率先完成四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2022年12月底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所有危房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整治完成后,需进行复核鉴定,确认房屋使用安全后才可投入使用。
(三)监管再严格,全面提质量(长期)。
各办线、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自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严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中介鉴定、使用检查、经营许可等各个环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要加强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和人员聚集性非法经营活动场所,和涉及用地、立项、规划、经营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办线、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站所要及时处理。违法建筑一经发现,要立即组织研究制定拆除方案,一律要求于2022年9月底前全面拆除到位;要加强自建房建设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规划批准的修建、搭建、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房屋等违法行为;要加强限额以上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监管,严禁无资质、无许可、无竣工验收、无消防验收的设计施工违法行为;要加强自建房改扩建行为监管,严禁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违法行为。
(四)责任再明确,全面落到位(长期)。
一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村要坚持一岗双责,把自建房安全监管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排查及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违法建筑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上报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责任要求,各分管办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按排查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即为房屋使用第一安全责任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压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法人代表责任,严格建设、施工、监理队伍责任,确保合法合规、质量过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松门镇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松门镇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办),统筹全镇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镇村镇办。镇村镇办为牵头单位,各办线、相关部门站所为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村主职干部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纪律保障。各办线、各村、各部门要主动担当、靠前作为,绝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一把手”带队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巡查的工作机制,压实压紧全链条监管责任。镇纪律将不定期对各各办线、各村、各部门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办线、各村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释和安全教育,做细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共同参与,把人民群众的“要我安全”观念引导转变成“我要安全”。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对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出租、改变功能用途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