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渔局联合公安机关近日连续查办两起陆域淡水水域使用毒鱼方法非法捕捞案件
发布日期:2022-06-01 11:14
信息来源: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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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近日连续查办两起陆域淡水水域使用毒鱼方法非法捕捞案件。
案例一:2022年04月17日09时00分许在温岭市新河镇金清大港(六闸潮段)河边查获当事人邱X、邱XX使用药品“虾公散”非法捕捞,当场查获河虾0.15公斤。经专业机构检测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虾公散”含农药氯氰菊酯成分。
案例二:2022年05月05日22时00分许在温岭市泽国镇牧河北路江厦大港(泽国牧西段)河边查获当事人李XX使用农药高迪煞牌溴氰菊酯非法捕捞,当场查获捕捞河虾2.96公斤。经专业机构检测当事人使用的农药含溴氰菊酯成分。
随着“五水共治”工作的长效推进,我市的陆域淡水水域水质有了很大的提升,河鲜的种类也丰富了起来,每年从4、5月份开始随着水温的提高,河虾等河鲜的肉质开始日趋变得饱满起来,不少贪恋河鲜的饕餮客蠢蠢欲动,更甚者恣意妄为使用撒农药的捕捞方式进行捕捞,殊不知其使用的方式不仅对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虾类会产生影响,还会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破坏,是属于不分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同时一旦捕获的渔获物流入市场,消费者食用后会产生头痛、头晕、恶心,重者甚至会产生呕吐、抽搐等症状,对人体危害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鱼的捕捞方法;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份下发《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该通告划定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制的河道、湖泊为禁渔区。两起案件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均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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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醒:
莫贪河鲜美,切勿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