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788/2022-88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科〔2022〕1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温岭市“揭榜挂帅”重点研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岭市“揭榜挂帅”重点研发项目管理,深化科研项目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使用绩效,根据《温岭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市委办〔202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揭榜挂帅”重点研发项目是指瞄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通过发布揭榜任务开展的竞争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重点研发项目发榜、揭榜、评榜、验榜、奖榜、监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发榜
第四条 榜单项目主要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分为工业类、农业类两类。
第五条 市科技局围绕市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面向相关领域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开展需求征集。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完成榜单编制。
第七条 榜单经审议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三章揭榜
第八条 揭榜申请。揭榜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揭榜申请,须在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交齐揭榜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揭榜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我市法人单位,具备必要的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科研投入,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申报工业类项目的,其依托企业应为具有台州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其它企业;申报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种养殖业不做限制。
2.应具有良好科研信用记录,当年申请揭榜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1项。
3.项目负责人和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条 揭榜初审。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揭榜主体是否满足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榜单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的揭榜主体确定为揭榜竞争主体。
第四章评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揭榜竞争主体的揭榜方案进行评审,一般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会商审核、公示公布等4个基本程序。
(一)网络评审。组织5名技术专家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申报项目榜单(指南)契合度、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取每个榜单项目得分前三名的揭榜竞争主体进入会议评审环节。当榜单项目的揭榜竞争主体不超过3家时,按会议评审处置;当榜单项目没有揭榜竞争主体时,该榜单项目自动作废。
(二)会议评审。会议由市科技局主持,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申报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符合攻关项目自筹经费能力,以及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三)立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会商相关单位择优遴选,提出中榜单位建议名单,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公示公布。市科技局对审定结果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中榜单位。
如有必要市科技局可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对不具备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的揭榜竞争主体,取消参与上述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中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完成指标、执行期限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中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
2.合理归集项目研发费用支出,按《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文件中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规定执行。
3.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以下重大事项:
(1)项目完成期限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
(2)在项目攻关期间,购置超过30万元仪器设备的;
(3)在项目攻关期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
(4)申请验收项目的;
(5)其它重大事项。
5、项目须及时进行项目验榜,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6、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五章验榜
第十四条中榜单位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榜资料是否齐全;
2.任务书约定的研发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榜方式为会议验榜
会议验榜由市科技局主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讨论并形成验榜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榜实行专家负责制。组织验榜时应成立专家组,由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榜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榜专家职责:行业技术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榜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榜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榜专家对被验榜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验榜结论分为验榜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任务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榜合格。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榜不合格: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
3.项目未按规定申请验榜,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4.项目实施中存在不合格的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榜程序如下:
1.项目中榜单位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验榜并提供有关材料。
2.市科技局按本章规定组织验榜。
3.通过验榜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温岭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榜证书》。
第六章奖榜
第二十一条“揭榜挂帅”重点研发项目资金补助施行总量控制,工业类项目不超过10项(名额不含鞋业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数),农业类项目不超过5项。每项工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按投入总费用 50% 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资金补助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首期补助资金按任务书约定补助金额的30%予以拨付;项目验榜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中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七章监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发榜、揭榜、评榜、验榜、奖榜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中榜单位因主观不努力等因素导致攻关失败的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措施。
专家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抽查数量不少于20%。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金收回制度。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中榜项目,项目中榜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对于验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于项目实施期限到期或准予延期后仍未申请验榜的项目,全额收回前期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榜项目不再享受产学研合作补助。
第二十八条与《温岭市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温科〔2018〕28号)有冲突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鞋业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的揭榜挂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共同组织,其中资金补助按《温岭市扶持鞋业企业优化升级的八条政策》(温政发〔2021〕19号)规定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